公司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若要求對方達到一定業績等條件才給獎勵,就不能列為交際費,而要列為其他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企業依約招待達成業績的經銷商或客戶,這筆支付費用不屬於「交際費」範圍,是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國稅局,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

 

國稅局舉例,A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列報交際費100萬元,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A公司解釋,是為鼓勵業績提升,因此與經銷商約定,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就招待旅遊七日,國稅局依相關辦法,核認該筆費用不屬「交際費」,應改以「其他費用」列支,並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

 

國稅局提醒,企業列報費用時,認明費用的性質列支,也須保存與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如錯誤認列為交際費,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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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4-04-03 02:58:12

 個人CFC將於2024年5月面臨首次申報。面對繁複的申報書表,你清楚該如何填寫嗎?

 

首先,個人對未實質營運的境外企業需具有「控制」,則此境外企業才會被視為個人之CFC。而控制之認定,包括直接間接及與關係人合計持股超過50%,也包括實質控制。這些資訊都需要在「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中逐一填寫。

 

第二,申報時應提供經CFC所在地或台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應依據台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因申報期限將屆,又適逢報稅旺季,應儘早委任會計師進行審計。

 

第三,若CFC年度利潤低於台幣700萬元的微量門檻,可免填寫「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惟此微量門檻係指同一申報戶所有各家CFC合計利潤小於台幣700萬元才適用。若同一申報戶所有各家CFC合計利潤大於台幣700萬元,則所有正數利潤之CFC(即使個別CFC利潤未達台幣700萬元)皆須計入CFC所得計算。

 

另外,即使同一申報戶所有各家CFC(包括獲利及虧損者)合計利潤小於台幣700萬元,但針對個別CFC利潤超過台幣700萬元者,亦應計入CFC所得計算。

 

第四,CFC 2023年度發生之虧損,可於未來年度扣除,並須填寫「10年虧損扣除申報表」。惟須注意,2022年及以前年度虧損,不得抵減2023年及以後年度發生之盈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要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應留意可抵繳額度,根據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將決定可全額或限額抵減。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

 

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規定
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規定

國稅局說,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有兩種情況公設保留地可全額抵繳。第一是公設保留地在劃設前已是被繼承人所有,第二是劃設後多次因繼承移轉給被繼承人。其餘情況,應限額抵繳。

 

至於抵繳金額,施行細則設有公式,是以申請抵繳的公設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來計算可抵繳比率,再乘以應納遺產稅總額,算出可抵繳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3年6月間死亡,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由於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這筆土地是在1968年劃設為公設保留地,核定價值2,500萬元,並未遭到占用。

 

假設甲君是在1971年從父親手中繼承這筆公設保留地,為連續繼承,回溯至甲君父親買賣取得時間為1963年,是在劃設公設保留地前,在這種情況下,甲君的遺產稅案件可以公設保留地全額抵繳。

 

而假設另一種情境,甲君是在1971年買賣登記取得這筆公設保留地,劃設時間點在買賣取得後,這筆土地只能限額抵繳遺產稅。

 

在計算可抵繳稅額時,土地價值(2,500萬元)占遺產總額(5,000萬元)比率為二分之一,可抵繳限額亦為總稅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以50萬元為限。

 

國稅局指出,納稅人針對30萬元以上遺產稅,若有繳納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股票等實物來抵繳。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申請實物抵繳時,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贈稅法規定,由繼承人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在繳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捐贈政治獻金雖可列為費用、達節稅效果,但若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者,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去年九合一大選激起選民激情,不少企業可能會選擇捐贈政治獻金給支持的候選人或政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依規定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營所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依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以公司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國稅局表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對某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然而,甲公司2022年資產負債表累虧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2023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2022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

 

由於甲公司仍有累積虧損未彌補,其捐贈的10萬元政治獻金,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去年若已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參選人等,記得確認2022年財報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在申報書自行調整,以免遭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4)日提醒,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近期就有公司短漏報投資收益,遭國稅局連補帶罰逾5,000萬元。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獲配股利課稅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獲配股利課稅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昨日表示,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投資設立的公司,於大陸從事投資,在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依規定,公司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及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不得超過加計源自大陸地區的投資收益而依台灣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海基會及海協會驗證的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4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6億元,由於申報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引起國稅局懷疑。

 

在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投資收益是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股利,依據公司提出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實際上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應為17.1億元,短漏報1.7億元,核定補稅3,410萬元,並處罰0.6倍,合計超過5,000萬元。

 

樓美鐘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所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此外,前述案例是實際獲配投資收益,而去年上路、今年5月即將面臨首度申報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是要求公司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

 公司之間商業往來,常出現一種「代收轉付」模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代收轉付必須符合無差額、憑證(如發票)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條件,才能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在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也就是沒有從中賺取佣金,且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這種情況下,可將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若受託代收轉付的營利事業,一開始未取得原始發票或影本,或是取得後未妥善保存,除非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使國稅局同意認定,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注意稅法規定並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以免遭調整補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承包乙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這筆款項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為代收款。

 

甲公司主張,這筆購買設備款項是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給另一家公司,但甲公司無法提出佐證資料,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所收取的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據了解,這種代收轉付的方式,常出現在工程承包、或是網路交易等,近年愈來愈盛行,也常有營利事業不慎誤踩紅線,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洪小姐(化名)109年在銀行申購一檔境外的綠能基金,隔年基金淨值漲了一倍半,全數轉換黃金基金。這一轉換,高雄國稅局說她賺了842萬多元,核課基本稅額(最低稅負)34萬多元,因未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罰一倍,罰款34萬多元。

 

洪小姐很生氣,尋求行政救濟。「這樣算賺嗎?我根本還沒拿到錢,等我最終獲利了結了再課稅,不成嗎?」她向國稅局這麼抱怨。

 

高雄國稅局跟洪小姐解釋,轉換基金是兩個動作,一是贖回原基金,二是再投資新的基金。贖回即是實現所得,是拿到錢了。

 

 

銀行每年計算海外所得 寄送投資人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課稅是有依據的。投資人向銀行申購、贖回海外基金,銀行每年年初都會寄送報表,或稱對帳單,「銀行自動幫忙計算好投資人的年度海外所得,包括配息的、贖回的⋯⋯」國稅局是根據銀行的計算結果核課投資人的海外所得。

 

個人的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是按家戶計算,所以,稅捐機關得先把個人在銀行、證商等交易的海外所得,彙整到個人的身分證字號,再依家戶中的身分證字號彙整出家戶的海外所得。

 

銀行、券商等,每年都會協助提供資料給稅捐機關。只是,官員說:「海外所得不屬扣繳資料,不會出現在查調所得中。」如果納稅人因為沒有出現在查調所得中,就以為不用申報,或是認定國稅局查不到,這錯誤的認知可會讓納稅人吃大虧。

 

 

提起訴願只繳三分之一本稅 被裁罰一倍

 

 

洪小姐投資海外基金110年賺不少,以當年28.27元兌1美元的匯率換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是842萬1,333元。

 

 

 

國稅局算給你看

高雄國稅局指出,洪小姐109年以每單位2,000美元,向銀行買了100單位的綠能基金,手續費2,100美元,合計申購金額20萬2,100美元。

 

洪小姐110年轉換基金的時候,以每單位5,000美元價格贖回。「全數轉出」,把贖回的金額又全買了一檔黃金基金。

 

〔(贖回金額50萬美元-申購成本20萬2,100美元)×匯率28.27-轉換手續費300元〕=所得842萬1,333元

 

洪小姐110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是零,免繳綜所稅。洪小姐有申報綜所稅,但基本稅額申報資料空白,仍形成「未申報案」。

 

高雄國稅局這麼核她基本稅額:

 

〔(842萬1,333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70萬元免稅額)×稅率20%〕=34萬4,266元基本稅額

 

洪小姐被補稅34萬4,266元,因為屬未申報案,未申報的又是非扣繳資料的所得,罰款很重,洪小姐被加罰一倍,罰款34萬4,266元。

 

洪小姐只繳三分之一本稅,提起訴願。因為未繳清本稅,裁罰沒有打八折。

 

 

深度內容中心/製表
深度內容中心/製表

 

 

常見申訴主張 復查都被駁回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110年度海外投資賺錢的不少,這個時刻恰好到了查核完補稅、尋求救濟的時候。而申請復查都被駁回。

 

像洪小姐這樣,有主張基金轉換未獲利了結的;也有人說,沒收到銀行的對帳單;還有主張查調所得沒列應該免罰的。

 

更有人主張應該以一開始投入的金額為成本,例如一開始投入30萬美元,跌到剩20萬美元,轉換基金後,回升到25萬美元,主張成本應該算30萬美元,不能用20萬美元,不算虧本的那一段,只算賺的這一段不合理。官員說,這也被駁回,因為海外所得只能「當年度盈虧互抵」,不能把以往年度虧損拿來抵。

 

官員提醒納稅人,接到銀行的對帳單,仔細看清楚,銀行應該都加註了要申報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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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4-01-11 06:20:42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留意三種疏漏或錯誤樣態,包含收入類型、免稅標準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等,以免申報錯誤。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等法令規定來徵免所得稅。

 

國稅局說,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三種錯誤樣態。首先,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收入,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取得代價,所取得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貨收入總額。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常誤將這些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的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貨或勞務收入及成本費用。

 

其次,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規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符條件才能適用免稅。

 

在計算支出占比時,是指按當年度支出與收入比較合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收入及支出。

 

國稅局表示,常見機關團體在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計算後,當年度支出比率低於收入60%,導致不符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至於第三種錯誤樣態,國稅局表示,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虧損併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情形。

 

國稅局呼籲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法令規定應主動更正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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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4-01-11 06:16:26

 財政部日前公布信託適用CFC(受控外國企業)稅制解釋令,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昨(8)日提醒,境外信託並非CFC避風港,家族運用境外信託傳承時,記得兩步驟檢視是否必須申報CFC。

 

CFC制度自2023年起上路,個人、營利事業今年5月將首度與CFC稅制交手,財政部陸續發布相關法規,其中針對境外信託適用CFC相關規定,近期財政部提出更明確解釋。

 

境外信託適用CFC稅制相關規定
境外信託適用CFC稅制相關規定

林志翔指出,「境外信託」向來是高資產人士在家族傳承時常會運用的傳承工具,卻非CFC的避風港,在CFC稅制下,是以信託實質受益人為課稅對象,信託委託人將境外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股權透過信託安排,無法規避CFC。

 

林志翔提醒,若家族傳承具有境外信託架構,在迎戰CFC制度時,可依循兩步驟檢視,第一是判斷信託類型是自益或他益信託,第二,判斷是否符合CFC持股比率等要件,並確認誰應該申報CFC。

 

依財政部解釋,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者,受益人和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權合計達50%或對其具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應認定為孳息受益人的CFC。

 

舉例來說,陳先生原本直接持有A公司100%股權,後來透過信託安排,將全數股權移轉到信託業者持有的附屬管理公司下,信託孳息受益人為陳先生的長子、次子,受益比率分別為70%、30%。

 

林志翔表示,前述案例顯然是他益信託,申報CFC的義務是實質受益的長子、次子,接下來要判斷CFC認定。長子受益比率70%,單個人就超過50%,A公司為長子的CFC;次子受益比率雖僅30%,但因二親等內關係人須合計,加計長子的70%後為100%,A公司也是次子的CFC。

 

林志翔提醒,CFC申報包含相關揭露規定,前述境外信託架構下,受益的子女們,只要其中一位有申報CFC,其餘子女也難以規避,常見也可能發生兄弟鬩牆,互相檢舉,誠實申報仍是上策。

 

林志翔表示,信託形式與態樣會根據信託契約內容而有所不同,涉及稅務影響與複雜度也不盡相同,除留意個人CFC外,也應重新檢視境外信託架構是否存有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等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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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4-01-11 06:04:03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頻繁,境內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A公司,架設之網站購買線上廣告,支付報酬新台幣10萬元,甲公司依規定應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2萬元。

 

如該公司與A公司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給付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該筆報酬按適用淨利率(假設為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假設為50%)計算所得額,經核定後甲公司應扣繳之稅款即為3,000元(10萬元×30%×50%×扣繳率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境內買受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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