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姐(化名)109年在銀行申購一檔境外的綠能基金,隔年基金淨值漲了一倍半,全數轉換黃金基金。這一轉換,高雄國稅局說她賺了842萬多元,核課基本稅額(最低稅負)34萬多元,因未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罰一倍,罰款34萬多元。

 

洪小姐很生氣,尋求行政救濟。「這樣算賺嗎?我根本還沒拿到錢,等我最終獲利了結了再課稅,不成嗎?」她向國稅局這麼抱怨。

 

高雄國稅局跟洪小姐解釋,轉換基金是兩個動作,一是贖回原基金,二是再投資新的基金。贖回即是實現所得,是拿到錢了。

 

 

銀行每年計算海外所得 寄送投資人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課稅是有依據的。投資人向銀行申購、贖回海外基金,銀行每年年初都會寄送報表,或稱對帳單,「銀行自動幫忙計算好投資人的年度海外所得,包括配息的、贖回的⋯⋯」國稅局是根據銀行的計算結果核課投資人的海外所得。

 

個人的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是按家戶計算,所以,稅捐機關得先把個人在銀行、證商等交易的海外所得,彙整到個人的身分證字號,再依家戶中的身分證字號彙整出家戶的海外所得。

 

銀行、券商等,每年都會協助提供資料給稅捐機關。只是,官員說:「海外所得不屬扣繳資料,不會出現在查調所得中。」如果納稅人因為沒有出現在查調所得中,就以為不用申報,或是認定國稅局查不到,這錯誤的認知可會讓納稅人吃大虧。

 

 

提起訴願只繳三分之一本稅 被裁罰一倍

 

 

洪小姐投資海外基金110年賺不少,以當年28.27元兌1美元的匯率換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是842萬1,333元。

 

 

 

國稅局算給你看

高雄國稅局指出,洪小姐109年以每單位2,000美元,向銀行買了100單位的綠能基金,手續費2,100美元,合計申購金額20萬2,100美元。

 

洪小姐110年轉換基金的時候,以每單位5,000美元價格贖回。「全數轉出」,把贖回的金額又全買了一檔黃金基金。

 

〔(贖回金額50萬美元-申購成本20萬2,100美元)×匯率28.27-轉換手續費300元〕=所得842萬1,333元

 

洪小姐110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是零,免繳綜所稅。洪小姐有申報綜所稅,但基本稅額申報資料空白,仍形成「未申報案」。

 

高雄國稅局這麼核她基本稅額:

 

〔(842萬1,333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70萬元免稅額)×稅率20%〕=34萬4,266元基本稅額

 

洪小姐被補稅34萬4,266元,因為屬未申報案,未申報的又是非扣繳資料的所得,罰款很重,洪小姐被加罰一倍,罰款34萬4,266元。

 

洪小姐只繳三分之一本稅,提起訴願。因為未繳清本稅,裁罰沒有打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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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申訴主張 復查都被駁回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110年度海外投資賺錢的不少,這個時刻恰好到了查核完補稅、尋求救濟的時候。而申請復查都被駁回。

 

像洪小姐這樣,有主張基金轉換未獲利了結的;也有人說,沒收到銀行的對帳單;還有主張查調所得沒列應該免罰的。

 

更有人主張應該以一開始投入的金額為成本,例如一開始投入30萬美元,跌到剩20萬美元,轉換基金後,回升到25萬美元,主張成本應該算30萬美元,不能用20萬美元,不算虧本的那一段,只算賺的這一段不合理。官員說,這也被駁回,因為海外所得只能「當年度盈虧互抵」,不能把以往年度虧損拿來抵。

 

官員提醒納稅人,接到銀行的對帳單,仔細看清楚,銀行應該都加註了要申報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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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