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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4-04-03 02:58:12

 個人CFC將於2024年5月面臨首次申報。面對繁複的申報書表,你清楚該如何填寫嗎?

 

首先,個人對未實質營運的境外企業需具有「控制」,則此境外企業才會被視為個人之CFC。而控制之認定,包括直接間接及與關係人合計持股超過50%,也包括實質控制。這些資訊都需要在「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中逐一填寫。

 

第二,申報時應提供經CFC所在地或台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應依據台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因申報期限將屆,又適逢報稅旺季,應儘早委任會計師進行審計。

 

第三,若CFC年度利潤低於台幣700萬元的微量門檻,可免填寫「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惟此微量門檻係指同一申報戶所有各家CFC合計利潤小於台幣700萬元才適用。若同一申報戶所有各家CFC合計利潤大於台幣700萬元,則所有正數利潤之CFC(即使個別CFC利潤未達台幣700萬元)皆須計入CFC所得計算。

 

另外,即使同一申報戶所有各家CFC(包括獲利及虧損者)合計利潤小於台幣700萬元,但針對個別CFC利潤超過台幣700萬元者,亦應計入CFC所得計算。

 

第四,CFC 2023年度發生之虧損,可於未來年度扣除,並須填寫「10年虧損扣除申報表」。惟須注意,2022年及以前年度虧損,不得抵減2023年及以後年度發生之盈餘。

 洪小姐(化名)109年在銀行申購一檔境外的綠能基金,隔年基金淨值漲了一倍半,全數轉換黃金基金。這一轉換,高雄國稅局說她賺了842萬多元,核課基本稅額(最低稅負)34萬多元,因未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罰一倍,罰款34萬多元。

 

洪小姐很生氣,尋求行政救濟。「這樣算賺嗎?我根本還沒拿到錢,等我最終獲利了結了再課稅,不成嗎?」她向國稅局這麼抱怨。

 

高雄國稅局跟洪小姐解釋,轉換基金是兩個動作,一是贖回原基金,二是再投資新的基金。贖回即是實現所得,是拿到錢了。

 

 

銀行每年計算海外所得 寄送投資人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課稅是有依據的。投資人向銀行申購、贖回海外基金,銀行每年年初都會寄送報表,或稱對帳單,「銀行自動幫忙計算好投資人的年度海外所得,包括配息的、贖回的⋯⋯」國稅局是根據銀行的計算結果核課投資人的海外所得。

 

個人的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是按家戶計算,所以,稅捐機關得先把個人在銀行、證商等交易的海外所得,彙整到個人的身分證字號,再依家戶中的身分證字號彙整出家戶的海外所得。

 

銀行、券商等,每年都會協助提供資料給稅捐機關。只是,官員說:「海外所得不屬扣繳資料,不會出現在查調所得中。」如果納稅人因為沒有出現在查調所得中,就以為不用申報,或是認定國稅局查不到,這錯誤的認知可會讓納稅人吃大虧。

 

 

提起訴願只繳三分之一本稅 被裁罰一倍

 

 

洪小姐投資海外基金110年賺不少,以當年28.27元兌1美元的匯率換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是842萬1,333元。

 

 

 

國稅局算給你看

高雄國稅局指出,洪小姐109年以每單位2,000美元,向銀行買了100單位的綠能基金,手續費2,100美元,合計申購金額20萬2,100美元。

 

洪小姐110年轉換基金的時候,以每單位5,000美元價格贖回。「全數轉出」,把贖回的金額又全買了一檔黃金基金。

 

〔(贖回金額50萬美元-申購成本20萬2,100美元)×匯率28.27-轉換手續費300元〕=所得842萬1,333元

 

洪小姐110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是零,免繳綜所稅。洪小姐有申報綜所稅,但基本稅額申報資料空白,仍形成「未申報案」。

 

高雄國稅局這麼核她基本稅額:

 

〔(842萬1,333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70萬元免稅額)×稅率20%〕=34萬4,266元基本稅額

 

洪小姐被補稅34萬4,266元,因為屬未申報案,未申報的又是非扣繳資料的所得,罰款很重,洪小姐被加罰一倍,罰款34萬4,266元。

 

洪小姐只繳三分之一本稅,提起訴願。因為未繳清本稅,裁罰沒有打八折。

 

 

深度內容中心/製表
深度內容中心/製表

 

 

常見申訴主張 復查都被駁回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110年度海外投資賺錢的不少,這個時刻恰好到了查核完補稅、尋求救濟的時候。而申請復查都被駁回。

 

像洪小姐這樣,有主張基金轉換未獲利了結的;也有人說,沒收到銀行的對帳單;還有主張查調所得沒列應該免罰的。

 

更有人主張應該以一開始投入的金額為成本,例如一開始投入30萬美元,跌到剩20萬美元,轉換基金後,回升到25萬美元,主張成本應該算30萬美元,不能用20萬美元,不算虧本的那一段,只算賺的這一段不合理。官員說,這也被駁回,因為海外所得只能「當年度盈虧互抵」,不能把以往年度虧損拿來抵。

 

官員提醒納稅人,接到銀行的對帳單,仔細看清楚,銀行應該都加註了要申報基本稅額。

 

 民眾投資海外基金,於「轉換基金標的」時,常忽略原始基金標的獲利狀況,導致未申報個人所得額,遭國稅局認定短漏報所得而裁處漏稅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轉換基金標的該行為有兩種含義,第一,投資者有意願贖回原基金,第二,將贖回原基金金額,全部再重新購入新基金投資。而民眾常忽略第二種狀況的發生,認為無贖回款之匯入,然而持有原基金轉換回新基金,已經構成取代現金報酬實現所得,理當併入所得課稅。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於2020年間向A銀行以202,100美元申購海外B綠能基金100單位(每單位2,000美元、手續費2,100美元),而2021年間王先生持有B綠能基金大幅上漲至每單位5,000美元(總市值500,000美元),王先生於是將該基金100單位全數轉出,並全額轉換為C黃金基金。

 

A銀行據此計算王先生處分B綠能基金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8,421,333元〔(500,000美元-202,100美元)*匯率28.27-轉換手續費300元〕。

 

王先生雖有申報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且其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但因其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已超過2021年度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6,700,000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王先生應報繳基本稅額〔344,266元(8,421,333元-6,700,000元)*稅率20%〕。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明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其中包括海外所得。國稅局提醒,該條例未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跨年度扣除,且依量能課稅原則,投資人若發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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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3-11-14 03:17:53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今年起實施,財政部預告修正「個人計算CFC所得適用辦法」共三大重點。專家提醒,財政部大幅調整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且更為複雜,納稅人務必做好準備,備妥CFC財務報表更是重中之重。

 

個人CFC課稅規定修正重點
個人CFC課稅規定修正重點

個人、營利事業明年5月報稅季將首度迎戰CFC制度,財部先前已預告修正營利事業CFC辦法,近日再預告個人版辦法修正,兩者修正重點大同小異,修正幅度都很大,納稅人應留意修法重點。

 

首先是大幅修正CFC當年度盈餘。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修法後,個人直接持有的CFC若有特定金融資產,計算CFC稅基時可選擇先排除未實現評價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認列。不過一旦擇定就不得變更。

 

所謂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

 

王瑞鴻表示,觀察個人所持有的CFC有很大比例是在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此次FVPL損益計算調整,可大幅改善因金融市場景氣波動而導致個人CFC產生虛盈實虧而繳稅的不合理現象。

 

此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則指出,因組織架構重組而處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營運公司股份,應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至於是否擴及第一層CFC處分第二層CFC,仍待財政部解釋。

 

其次是針對關係人定義修正。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指出,個人CFC比照營利事業,規定若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地區公司股權時,同一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都要納入關係人間接持有股份範圍。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歐陽泓提醒,個人若將CFC股權交付信託,在計算持有CFC股權比率時應留意新規;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紀邦燦指出,針對委託人未直接持有CFC股權,而由受託人持有情況,應否對委託人課CFC稅負?抑或直接對受益人課稅?仍待釐清。

 

第三則應關注豁免門檻。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個人持有的CFC,在計算當年度盈餘是否低於700萬元時,可排除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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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3-03-16 03:52:09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也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外籍人士在台所得是否需要報稅?中區國稅局指出,外僑在台報稅時,要留意「居留天數、境內所得認定」兩重點。外籍人士在台已納稅所得,回國後是否能抵稅,則要看各國租稅制度。

 

官員指出,外籍人士在是否須在台繳稅,要看《所得稅法》規定,第一、稅務居民身分的認定,是依據居留天數來看,而外僑居留天數的算法,是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入出境多次,則會累積計算。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官員說,當外籍人士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在稅法上就會視為我國稅務居民。因此,報稅規定就跟大多數台灣人一樣,須在隔年度5月辦理上年度的綜所稅結算申報,今年5月便要申報綜合所得。

 

官員表示,外籍人士如果在台居留未滿183天,就要留意第二項重點,在於境內所得的認定。

 

官員指出,許多外籍人士來台都是在台提供勞務,根據稅法規定,只要是在國內提供勞務,因而獲得的報酬,都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不論是不是我國稅務居民,都有納稅義務。

 

但許多跨國企業安排外籍人士來台,其薪水可能是由國外總公司支付,官員表示,稅法對此有特別規定,如果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期間未滿90天,那麼海外雇主支付的勞務報酬,就不是我國境內所得,也就不會在我國被課稅。

 

但如果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滿90天、未滿183天的情況,從海外領到的勞務報酬,就必須在台申報所得稅。

 

另外,外籍人士若在我國繳稅,回國後是否可以抵減稅款?官員說,針對我國來源所得,我國享有優先課稅權,而外籍人士可否抵稅,取決於各國租稅制度。

 

官員表示,主要依外籍人士該國稅法規定,如果在我國繳納的所得稅准予扣抵,外籍人士可向原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回國後就能抵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時,該土地租賃收入及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與其地上房屋一起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其土地租賃收入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如果僅出租土地,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乙分別與丙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每年土地租金300萬元及房屋租金480萬元,甲於計算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所得時,可以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故申報租賃所得171萬元;但如果僅土地所有權人甲出租土地,則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5萬元,應申報租賃所得295萬元。
  該局呼籲,土地與房屋一同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同一人,其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倘對申報所得或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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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2-11-07 07:25:42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計入最低稅負計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納稅人無法提供成交價格或取得成本,有三種推計方式;不過若國稅局查到實際所得較高,則會以查得資料為準。

 

 

 

立法院於2020年底三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將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恢復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稅,以遏止透過股權交易等方式避稅,同時降低炒房誘因,並自2021年起適用。

 

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相關辦法也設有推計所得方式,主要分三種。

 

首先,若個人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第二,若個人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並以75%為所得額。

 

第三,若交割日前一年內並無會計師簽證財報,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同樣按75%計算所得。

 

不過,若稽徵機關查到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所得額高,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計算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也要留意相關規定。舉例而言,因購買而取得未上市櫃股票,成本是以成交價格為準;若因公司盈餘轉增資而取得,則以股票面額為準;若為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則成本為零。

 

必要費用方面,主要是指證交稅、手續費等。

 

此外,若交易成立五年內的高風險新創未上市櫃股票,可免納入計稅,至於「高風險新創」定義,包含須向經濟部申請核定,或登錄創櫃板、符合產創條例天使投資人條款規定等簡化認定方式,納稅人應留意相關規定。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今年5月至6月報稅時,若未申報去年度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應儘速至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於活動開始1個月前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文化部申請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經審查核准後,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適用對象為個人,非個人不適用,且經核准為扣繳義務人之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即文化藝術事業依規定扣取稅款前,如出賣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出賣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倘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免依規定扣繳,由該出賣人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如出賣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即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出賣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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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1-04-01 06:57:55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之間簽訂買賣契約,若因對方違約而沒收訂金,導致產生所得,應記得併入沒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5年訂約出售某地給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訂金(150萬元),然而乙君2016年因財務周轉失靈,無法依約定時間支付土地餘款,並決定放棄購買,甲君根據雙方契約,將已收訂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

 

由於甲君是在2016年沒收,這筆違約金應在2017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列於當年度其他所得。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早在1979年就發布解釋函令說明,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訂金,屬於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官員解釋,不限於土地買賣契約,其他各項買賣契約若有違約金、沒收訂金等情形,也都應該申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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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1-03-17 03:26:09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可用伙食費列支,提醒納稅人留意,以免列報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補習班107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的薪資支出72萬元及伙食費28,800元,不符合相關查核辦法及解釋函令規定,皆不得列為費用。

 

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如果是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薪資,則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核實認列;但若是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則不可在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至於伙食費,財部也曾發過解釋令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的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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