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14)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這是大法官會議第696號解釋,指出現有夫妻計稅方式違憲下,財政部配合大法官會議解釋所做的重大修正。
修正後的稅法規定,夫妻報稅不再僅限全部所得合併計稅,或將夫或妻的「薪資」單獨計稅再合併申報,後(2015)年5月申報明年度的所得時,夫妻將增加一種計稅選擇權,即夫妻可將包括薪資、股利、執行業務等10大類所得,完全分開計稅。
夫妻合併報稅的計算方式增為三種後,財政部表示,「不會再有夫妻吃累進稅率的虧」,現有550萬個申報家庭,凡是夫妻申報者均可受惠。但受累進稅率影響與新增分開計稅者為薪資以外的其他所得,減稅效益以高所得家庭較明顯,雙薪之家相對有限。
選擇採取全部所得分開計稅的家庭,配偶僅得減除與單獨計稅所得相關的「專屬扣除額」,如個人免稅額、薪資扣除額、身障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其餘包括子女免稅額、房貸支出扣除額等,要由另一方申報減除。分開計稅下,夫妻共用一個27萬元儲蓄投資扣除額優惠維持不變。
「各類所得完全分開計稅」對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高股利投資族,以及薪資少但非薪資收入比重大的高所得家庭最為有利。
舉例來說,夫妻同為執行業務者,全年執行業務所得各為300萬元,依現行稅法規定非薪資收入須強制合併計稅,其合併計稅所得為6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按40%稅率計算,要繳240萬元所得稅。
夫妻非薪資收入分開計稅後,夫、妻即可各自按300萬元執行業務所得先行計稅,再合併納稅,適用稅率因此分別降為30%,各自應納稅額約90萬元,合計只須繳交180萬元所得稅,總稅額較現制減少25%。
受惠者還有單方有薪資、另一方只有高額股利或其他所得的家庭,因配偶薪資以外收入不再強制合併計稅,累進稅負也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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