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王先生來信詢問其外籍配偶於國內取得之薪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及第71款規定,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就其全年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納稅人之配偶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同法第73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同法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因此,依以上法條規定,如納稅人與其配偶皆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71條及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夫妻雙方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則循同法第88條規定繳納所得稅;如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另一方為非居住者時,境內居住者依規定應申報全年綜合所得,非居住者則可選擇依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採就源扣繳方式繳納所得稅,惟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已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以下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非屬前兩種以外之個人即稱之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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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