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多位民眾詢問,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惟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或不知去向,致個人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有公司員工薪資所得被扣繳後,因公司倒閉,而未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及未寄發扣繳憑單,導致員工不知應如何申報上述所得。該局說明,上述租賃所得未申報扣繳憑單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該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處理;另前述員工薪資部分,亦可由員工參照上述規定,代替公司扣繳義務人補報扣繳憑單。該局指出,凡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即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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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