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選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關薪資所得部分,可採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方式有三種:一、夫妻薪資所得全部合併計算;二、將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三、將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惟無論是利用書面、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申報,國稅局皆是以最有利於民眾的方式核定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於去(101)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今(102)年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其配偶有所得者,可自行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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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