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如果每個月的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果當月份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網路賣家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
該分局說明,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雖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例如張先生102年9月起於網路銷售服飾,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3萬元,其營利所得計算方式如下:每月30,000元×4個月×該業別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7,200元,今(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張先生就應將營利所得7,200元列入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陸續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個人102年度出售房屋,該如何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將房屋交易產生的所得列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交易所得辦理申報。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102年度核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二)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則按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詳附表)
該局提醒您,為落實租稅公平,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已針對鉅額房產交易加強查核,出售房屋應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如僅按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仍會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本稅外,還可能遭受處罰,千萬不可輕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1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如能舉證已持有滿一年以上,可享有該證券交易所得額半數課稅之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2815日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60萬元,因取得年代久遠,無法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惟可舉證持有滿1年,則甲於103年度申報其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計算如下﹕

  1. 實際個人成交價額60萬元×20%=證券交易所得額12萬元。

  2. 此時某甲如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則

證券交易所得12萬元÷2=課稅所得6萬元。

  1. 課稅所得6萬元×稅率15%=應納證券交易所得稅9千元。

該局呼籲,10211日以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應列入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102年至103年採核實課稅單軌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所以,民眾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分別核實計算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並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國稅局舉例如下,陳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102年3月6日在甲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該公司IPO股票2萬股(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是否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因陳先生是在承銷階段取得甲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因此,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38,653元【(成交金額12元×2萬股)-(取得成本10元×2萬股)-(必要費用720元+627元)】及應納稅額5,797元(38,653元×稅率15%),並在今(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出售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該所得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房地總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再劃分房屋及土地比例,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其他各類綜合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上述房屋及土地比例,如能提示個人買進及賣出時之契約書、收付價金憑證資料,則可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如未劃分或是僅劃分買進時或賣出時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交易損益。

該局另針對臺北市地區房屋之102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個人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納稅人交易實際成交金額、成本及費用者,則依規定核實認定房屋交易所得。

二、個人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交易成交金額及成本或是稽徵機關尚未查得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該房 地總成交金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查得之實際 房地總成交金額,按上揭房地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交易收入,再依該收入之15%計算房屋之交易所得。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經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賣出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交易所得。

      2.其他臺北市房屋:依依賣出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交易所得。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雖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訂定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核定,惟個人申報相關交易所得,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亦應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如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並得處以罰鍰,請勿因疏忽或誤解規定而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甚至受罰之困擾。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如供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詢問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向公司要求營養費補助,該公司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當雇主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毋須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報事宜,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營養費等,則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並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未依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之高價房屋,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非高價房屋則按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屋交易情形,應保留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按實際成交價額課稅,否則將以房屋收入之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惟該房屋原為贈與而取得,其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則以受贈與時房屋時價為其成本,即受贈時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A君於100年將甲房屋贈與B並以該屋贈與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後B君於1025月以500萬元出售該房屋,故B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上開說明,以出售之成交價格500萬元,減除受贈時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申報財產交易所得470萬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逢新年開春期間,許多民眾都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祈求新的一年諸事順遂。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屬於有相對代價之給付,寺廟所開立之收據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民眾到依法登記之寺廟隨喜捐贈香油錢,並取得寺廟所開立之捐贈收據,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當作捐贈列舉扣除額。但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寺廟相對有提供服務,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條件之捐贈性質,因此寺廟所開立之光明燈與安太歲收據並非捐贈證明,民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當作捐贈列舉扣除除此之外,民眾所捐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係無償捐贈取得收據,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在5份結算申報期間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載捐贈資料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必須要有捐贈事實,並檢附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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