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陸續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個人102年度出售房屋,該如何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將房屋交易產生的所得列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交易所得辦理申報。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102年度核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二)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則按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詳附表)
該局提醒您,為落實租稅公平,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已針對鉅額房產交易加強查核,出售房屋應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如僅按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仍會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本稅外,還可能遭受處罰,千萬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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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