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1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如能舉證已持有滿一年以上,可享有該證券交易所得額半數課稅之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2815日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60萬元,因取得年代久遠,無法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惟可舉證持有滿1年,則甲於103年度申報其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計算如下﹕

  1. 實際個人成交價額60萬元×20%=證券交易所得額12萬元。

  2. 此時某甲如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則

證券交易所得12萬元÷2=課稅所得6萬元。

  1. 課稅所得6萬元×稅率15%=應納證券交易所得稅9千元。

該局呼籲,10211日以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應列入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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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