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目前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另提醒納稅義務人,102年度之贈與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按10%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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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