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兩岸人民往來熱絡及美國開放國人赴美免簽證之優惠,民眾對人民幣及美金需求隨之增加,但民眾在從事各種外匯相關交易時,除了將各種投資獲利列入考量外,亦應一併考量匯兌利得所衍生的課稅問題,以避免漏未申報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民眾買賣外幣所產生之增益,亦屬於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範圍,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進行,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當匯率為1美元兌換新臺幣(下同)28元時,民眾大幅買進100萬美元,而於新臺幣貶值到30元兌換1美元時,將美元全數換成新臺幣,則將產生200萬元【(30-28)×100萬】的外匯買賣利益,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應按規定計入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買賣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惟若實際發生外匯交易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特別呼籲,此類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故銀行不會主動開立憑單,民眾買賣外幣如有利得,請記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發現有漏報,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若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始符合受扶養資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常對房屋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所涉及綜合所得應該如何申報及其相關稅負問題產生疑惑,該局說明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為所得額並辦理申報。
(二)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列報: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費用等。
二、將房屋無償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應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三、將房屋無償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人使用者,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影本,可免設算租賃所得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其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均仍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五、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等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出租人所收取的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之租賃收入(102年度係按照年息1.370%的利率計算),同樣亦可減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為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並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於101年11月7日台財稅第10100176690號令核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憑以申報扣除,但是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該局另針對民眾經常詢問相關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因病情需要,需自行購買或使用醫療院所沒有之特種藥物, 醫藥費可提供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所住院之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及數量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二、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或輪椅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購入輔助器材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申報列舉扣除。
三、因牙病所發生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用支出,可憑 符合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列報扣除,但以美容為目的所花費之支出,因不屬於醫療性質不得扣除。
四、因病在國外就醫,給付國外醫院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但往返之交通費及旅費,因不屬於醫藥費範圍,則不得扣除。

 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轉讓價額超過出資額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於查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移轉股權之證券交易稅繳納情形時,查獲A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因辦理增資、減資,尚有部分資本額未辦理簽證發行股票,該部份未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移轉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所得稅,卻誤以買賣有價證券繳交證券交易稅,遭補稅處罰所得稅計210萬餘元。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確已依規定簽證發行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額部分得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扣除項目。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在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就源扣繳計算當年度應納稅額,經該局查獲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及漏報薪資所得,按標準扣除額核定補徵稅額,嗣甲君因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復經該局准予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甲君主張其已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請准予列舉扣除等由,申請復查。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其主張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採列舉扣除額者,請依規定申報,申報後如欲變更,亦請未經核定前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以免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而遭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除了新增1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外,對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而需長期照護者給與予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也可以列報醫療費扣除,另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也放寬了,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別忘了申報相關扣除額及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如符合規定,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1)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之扣除金額者,不得扣除。另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亦得列舉扣除,但應注意僅可列報屬醫藥費之部分。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其免稅額。
北區國稅局彙整101年申報新增項目,如附件簡表,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另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列報土地捐贈之列舉扣除額,應以土地實際購入成本列報,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局提醒,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及捐贈土地列舉扣除額時,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減除及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醒民眾不要重蹈覆轍。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一般免稅額為8.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免稅額為12.3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是8.2萬元。
二、扶養親屬申報錯誤: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其他親屬。
三、漏報所得: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而漏報,僅申報查調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調的非扣繳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四、未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夫妻也要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
五、保險費申報錯誤: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2.4萬元,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教育學費申報錯誤: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七、醫藥費申報錯誤: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坐月子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費用,都不能申報扣除;且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
八、虛報捐贈: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其涉及逃漏稅,若經查獲將會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20%。
九、房貸利息申報錯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也不能申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 。
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檢附資料錯誤: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該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未辦理結算申報、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報稅期限已截止,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須以書面重新補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1年12月底舉行婚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以102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其婚姻係於102年1月1日完成結婚登記始生效,辦理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尚不得列報無婚姻關係之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指出,依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及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又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應於結婚登記日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當事人婚姻於戶政事務所依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後始生效。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切勿虛報配偶免稅額或扣除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符合一定條件者,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情事,特別提供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3.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海外所得:
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四、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 %。
五、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六、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七、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上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八、申報程序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應填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如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該局提醒,民眾101年度以前如有101年8月8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公布前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除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尚須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並申報基本所得額,千萬不要因為疏忽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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