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1年12月底舉行婚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以102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其婚姻係於102年1月1日完成結婚登記始生效,辦理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尚不得列報無婚姻關係之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指出,依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及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又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應於結婚登記日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當事人婚姻於戶政事務所依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後始生效。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切勿虛報配偶免稅額或扣除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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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