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額部分得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扣除項目。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在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就源扣繳計算當年度應納稅額,經該局查獲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及漏報薪資所得,按標準扣除額核定補徵稅額,嗣甲君因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復經該局准予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甲君主張其已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請准予列舉扣除等由,申請復查。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其主張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採列舉扣除額者,請依規定申報,申報後如欲變更,亦請未經核定前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以免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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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