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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3-06-14 03:37:45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單位補助款,是否要報繳營業稅有區別,屬於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的補助款,不可因名義為補助款就認定為免稅性質、而不申報繳納營業稅;若只是政府為推行政策給予無條件補助,未取得受補助者相對代價,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和非營利組織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政府單位的補助款,此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屬於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官員說明,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了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的事業外,還包含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營業人如果參加政府單位辦理的行政計畫,所取得一定金額補助款項,而相關計畫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由營業人與政府單位共同擁有,此時款項就屬於營業人提供勞務給政府單位而取得的相對代價,不是無償的贈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A基金會在2021年11月與某縣政府簽訂共同執行計畫專案補助契約書,取得政府補助經費新台幣100萬元,因契約約定計畫執行成果為政府所有,所以補助經費屬於A基金會銷售勞務所收取的報酬。不過A基金會誤認為以「補助」為名不用報繳營業稅,因此未將此筆補助款申報納稅,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稅5萬元並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指出,先前農政機關為輔助學童飲用牛乳,發給丁公司學童飲用牛乳補助款項,此時補助款項屬於丁公司的銷貨收入,所以也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另外,政府補助款是否課徵所得稅或營業稅,端看性質及條件而定。以所得稅來說,補助款為實報實銷非所得,無須課徵所得稅;若為總額補助就要課所得稅。在營業稅方面,如果納稅義務人取得補助款的條件是必須提供貨物或勞務,則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大書審,例如:投資有價證券;或部分行業別,僅適用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的申報案件。

 

國稅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舉例而言,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規定如果要採擴大書審申報,必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小於1,000萬元。

 

但實際上,甲公司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過國稅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就甲公司真實業別重行核定,調增所得額195萬元。

 

其次,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也是常見錯誤。官員指出,曾有單一業者,利用成立多家企業等方式,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 3,000 萬以下的規定,規避國稅局調查;最後,營利事業也應避免虛開發票,例如: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給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的憑證。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正確適用擴大書審制度,如果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的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在未經檢舉前,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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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3-03-25 03:40:25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台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而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採分離課稅,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過要留意,若藝品為自行創作時,屬性為執行業務所得,不能採用分離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如果文化藝術事業已在規定期限內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個人可以出具同意書,由文化藝術事業在給付成交價款時,依6%的利潤率扣繳20%稅款,實質稅率為1.2%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3年1月30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的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台幣50萬元,甲先生同意採分離課稅,所以A文藝事業給付甲先生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6,000元(50萬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先生不必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官員提醒,按照6%利潤率計算所得課稅者,皆以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之財產,因買賣或交換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為對象。所以,如果藝術品是個人自行創作,那麼在交易時就不能使用分離稅制,拍賣自行創作的藝術品所產生的所得,應列入執行業務所得,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所得的方式為,藝術品拍賣價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依5%至40%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提醒,個人拍賣藝文品應先區分屬於自行創作,還是非經常性買賣;後者可適用文獎條例的分離課稅,以實質稅率為1.2%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對於自行創作的執行業務所得,如果有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大於費用標準情形,應以設有帳簿及取得相關憑證,核實認列成本費用。

 邊境解封國際旅遊夯,不少公司紛紛舉辦員工旅遊來激勵士氣,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舉辦國內、外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有兩關鍵因素影響稅務處理方式,第一、公司是否有職工福利委員會;第二、旅遊活動是否為公司全員皆能參加。官員表示,以上兩點將影響營利事業如何認列費用,以及是否列報為員工所得。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有關帳務以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方面,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舉辦員工旅遊的支出,應先由職福金項下支應,職福金不足支應,或超過職福金動支標準部分而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其他費用。

 

如果公司未成立職福會,則該筆旅遊支出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員工旅遊活動,其支付的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福會,全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如果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此時屬於對員工的補助,已成立職福會的公司,要認列為該員工的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併入員工所得課稅。

 

另外,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要留意如果有應視為員工的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的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派員工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可留意同業公會所提供的是發票還是收據。官員提醒,如果同業公會開立發票,企業在給付參訓費時,免扣繳稅也不用辦理扣繳申報;但如果是收據,則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日前甲公司詢問,指派員工去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訓練課程,並收到公會開立的可扣抵發票一式,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

 

官員說明,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在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不過若營利事業所屬同業公會,在收取教育訓練課程費用時,有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就不用將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員工接受外部教育訓練收到可扣抵統一發票(應稅),可在營業稅申報時提出扣抵,且帳務處理以「訓練費」科目入帳,當成費用扣除;若是收到收據,就必須在隔年一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

 

另外,官員表示除了企業以外,執行業務者若自行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只要是與業務相關且必要的支出,也可列報給付年度進修訓練費,在減除後正確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參加建築師公會舉辦建築法規相關訓練課程兩次,一次給付新台幣3萬元,公會開立收據兩張。

 

A建築師事務所應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為建築師公會、所得類別屬其他所得、給付總額6萬元,且無論年度中參加幾次,如給付同一所得人,執行業務者只要將給付金額合併申報一筆即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民眾將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以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的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將農地贈與非民法所定的繼承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王先生在2023年1月11日贈與姪女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因為姪女不屬於民法所訂的法定繼承人,因此須課徵贈與稅。

 

官員指出,此次贈與農地,為王先生2023年第一次贈與,假設該農地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總額5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56萬元,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贈與淨額256萬元*稅率10%)。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兩年、五年或15年。

 

官員說,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在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一筆屬於2015年6月份的租金100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因此讓甲公司調整,將100萬元增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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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3-03-16 03:52:09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也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外籍人士在台所得是否需要報稅?中區國稅局指出,外僑在台報稅時,要留意「居留天數、境內所得認定」兩重點。外籍人士在台已納稅所得,回國後是否能抵稅,則要看各國租稅制度。

 

官員指出,外籍人士在是否須在台繳稅,要看《所得稅法》規定,第一、稅務居民身分的認定,是依據居留天數來看,而外僑居留天數的算法,是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入出境多次,則會累積計算。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官員說,當外籍人士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在稅法上就會視為我國稅務居民。因此,報稅規定就跟大多數台灣人一樣,須在隔年度5月辦理上年度的綜所稅結算申報,今年5月便要申報綜合所得。

 

官員表示,外籍人士如果在台居留未滿183天,就要留意第二項重點,在於境內所得的認定。

 

官員指出,許多外籍人士來台都是在台提供勞務,根據稅法規定,只要是在國內提供勞務,因而獲得的報酬,都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不論是不是我國稅務居民,都有納稅義務。

 

但許多跨國企業安排外籍人士來台,其薪水可能是由國外總公司支付,官員表示,稅法對此有特別規定,如果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期間未滿90天,那麼海外雇主支付的勞務報酬,就不是我國境內所得,也就不會在我國被課稅。

 

但如果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滿90天、未滿183天的情況,從海外領到的勞務報酬,就必須在台申報所得稅。

 

另外,外籍人士若在我國繳稅,回國後是否可以抵減稅款?官員說,針對我國來源所得,我國享有優先課稅權,而外籍人士可否抵稅,取決於各國租稅制度。

 

官員表示,主要依外籍人士該國稅法規定,如果在我國繳納的所得稅准予扣抵,外籍人士可向原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回國後就能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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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3-03-02 05:57:06

 南區國稅局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的營業人,如果適用鑑賞期七天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要留意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遭檢舉漏開發票。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國稅局官員表示,網購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賦予七日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官員說,此特別規定,能減少買受人退貨時,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

 

不過,對於營業人而言,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在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以免演變為違章漏稅被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為經營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有七天鑑賞期,乙在2022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立即刷卡付清貨款,甲在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

 

甲應依規定在乙付款當天開立發票,可以先不寄送發票給乙,在商品發送時,先將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等到七天鑑賞期過後,甲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不過,甲卻未依規定在當天開立發票,直到鑑賞期過後才開立,導致這筆銷售額未在同年7月、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如果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在網路銷售貨物,也須在發貨或收款時開立雲端發票以外,還需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可以在平台查詢、接收資訊,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家,不會有發票寄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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