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派員工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可留意同業公會所提供的是發票還是收據。官員提醒,如果同業公會開立發票,企業在給付參訓費時,免扣繳稅也不用辦理扣繳申報;但如果是收據,則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日前甲公司詢問,指派員工去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訓練課程,並收到公會開立的可扣抵發票一式,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

 

官員說明,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在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不過若營利事業所屬同業公會,在收取教育訓練課程費用時,有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就不用將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員工接受外部教育訓練收到可扣抵統一發票(應稅),可在營業稅申報時提出扣抵,且帳務處理以「訓練費」科目入帳,當成費用扣除;若是收到收據,就必須在隔年一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

 

另外,官員表示除了企業以外,執行業務者若自行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只要是與業務相關且必要的支出,也可列報給付年度進修訓練費,在減除後正確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參加建築師公會舉辦建築法規相關訓練課程兩次,一次給付新台幣3萬元,公會開立收據兩張。

 

A建築師事務所應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為建築師公會、所得類別屬其他所得、給付總額6萬元,且無論年度中參加幾次,如給付同一所得人,執行業務者只要將給付金額合併申報一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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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