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民眾將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以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的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將農地贈與非民法所定的繼承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王先生在2023年1月11日贈與姪女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因為姪女不屬於民法所訂的法定繼承人,因此須課徵贈與稅。

 

官員指出,此次贈與農地,為王先生2023年第一次贈與,假設該農地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總額5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56萬元,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贈與淨額256萬元*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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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