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若要求對方達到一定業績等條件才給獎勵,就不能列為交際費,而要列為其他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企業依約招待達成業績的經銷商或客戶,這筆支付費用不屬於「交際費」範圍,是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國稅局,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

 

國稅局舉例,A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列報交際費100萬元,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A公司解釋,是為鼓勵業績提升,因此與經銷商約定,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就招待旅遊七日,國稅局依相關辦法,核認該筆費用不屬「交際費」,應改以「其他費用」列支,並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

 

國稅局提醒,企業列報費用時,認明費用的性質列支,也須保存與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如錯誤認列為交際費,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捐贈政治獻金雖可列為費用、達節稅效果,但若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者,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去年九合一大選激起選民激情,不少企業可能會選擇捐贈政治獻金給支持的候選人或政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依規定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營所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依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以公司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國稅局表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對某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然而,甲公司2022年資產負債表累虧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2023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2022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

 

由於甲公司仍有累積虧損未彌補,其捐贈的10萬元政治獻金,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去年若已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參選人等,記得確認2022年財報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在申報書自行調整,以免遭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4)日提醒,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近期就有公司短漏報投資收益,遭國稅局連補帶罰逾5,000萬元。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獲配股利課稅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獲配股利課稅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昨日表示,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投資設立的公司,於大陸從事投資,在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依規定,公司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及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不得超過加計源自大陸地區的投資收益而依台灣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海基會及海協會驗證的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4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6億元,由於申報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引起國稅局懷疑。

 

在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投資收益是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股利,依據公司提出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實際上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應為17.1億元,短漏報1.7億元,核定補稅3,410萬元,並處罰0.6倍,合計超過5,000萬元。

 

樓美鐘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所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此外,前述案例是實際獲配投資收益,而去年上路、今年5月即將面臨首度申報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是要求公司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

 公司之間商業往來,常出現一種「代收轉付」模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代收轉付必須符合無差額、憑證(如發票)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條件,才能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在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也就是沒有從中賺取佣金,且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這種情況下,可將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若受託代收轉付的營利事業,一開始未取得原始發票或影本,或是取得後未妥善保存,除非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使國稅局同意認定,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注意稅法規定並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以免遭調整補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承包乙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這筆款項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為代收款。

 

甲公司主張,這筆購買設備款項是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給另一家公司,但甲公司無法提出佐證資料,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所收取的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據了解,這種代收轉付的方式,常出現在工程承包、或是網路交易等,近年愈來愈盛行,也常有營利事業不慎誤踩紅線,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自今年上路,明年5月報稅季將首度適用。財政部近日修正個人、營利事業CFC辦法,賦稅署長宋秀玲昨(25)日表示有三大放寬,包含豁免門檻計算方式、過渡期、稅基等面向。

 

首先是調整豁免門檻計算範圍。宋秀玲解釋,CFC設有兩大豁免門檻,一項是有實質營運活動,另一項是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可免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

 

過去在「合計」部分,控制的全部CFC都要納入計算;修正後在計算合計盈餘時,排除有實質營運者、無直接控股者,換言之,修正後可更容易符合豁免規定。

 

CFC辦法三大放寬
CFC辦法三大放寬

舉例來說,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盈餘200萬元)、CFC2(盈餘600萬元)各自100%股權,並透過CFC1間接持有CFC3(盈餘100萬元)的100%股權。其中CFC2有實質營運活動。

 

過去在計算甲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規定時,三家CFC盈餘都要納入,合計為900萬元,超過豁免門檻700萬元,甲公司就必須針對直接持股的CFC1當年度盈餘依規定認列所得。

 

修正後,CFC2因為有實質營運、CFC3因為是間接持有,都無須加計,只須計算CFC1的200萬元,低於豁免門檻,甲公司可免依CFC辦法認列所得。

 

第二項放寬是給予過渡期,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原規定自2023年元旦起分配就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修正後給予15個月過渡期,只要可提證明文件,證明是在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這些舊盈餘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第三是在稅基方面,納稅人可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FVPL(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一旦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財政部表示,以上市櫃公司家數估算,約有上千家公司明年可能須申報CFC,不過僅為粗估,仍待明年申報後才能精確統計;至於個人適用CFC情形牽涉納稅人投資布局,更難以估算。

 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在國外已繳納過所得稅部分,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兩大提醒,第一是留意計算扣抵稅額方式,第二是留意所得來源國家是否與台灣有租稅協定。

 

可扣抵國外稅額規定
可扣抵國外稅額規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不過,為避免重複課稅疑慮,公司在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這筆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其次,應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台灣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繳稅,溢繳的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取得日本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新台幣1,2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240萬元(在日本適用就源扣繳,稅率20%)列報國外稅額扣抵。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60萬元,應從收入中扣除,以淨所得840萬元來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應為168萬元。

 

另外台灣與日本簽有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為10%,甲公司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實際上僅須在日本扣繳120萬元,但甲公司並未向日本申請,導致在日本多繳稅120萬元,多繳的國外稅額就不能申報扣抵國內營所稅。

 

國稅局提醒,台灣目前已有34個已生效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可多加留意,另也要注意計算方式,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

 財政部公告「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包括調整員工伙食津貼以及虧損扣除規定。針對修正條文,資誠昨(12)日提醒企業報稅三重點,首先伙食津貼的調整使企業增加員工的免稅額。第二,需留意期間員工所得申報與員工協議。最後,注意相關法律之免稅所得需抵減該期虧損。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有兩大重點,第一,未視為薪資標準的員工伙食津貼從原先的2,400元調整為3,000元。第二,依法律所規定之免稅所得,企業須先行減抵該期虧損,才得以在純益額中扣除。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三點注意,首先,各別員工之伙食津貼免稅金額達到全年3.6萬元,該費用優化所得稅制,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標準。第二,企業在調整伙食津貼時,須留意是否共同修正該準則發布前(2023年1月至11月)之會計帳務、員工所得申報以及員工協議。

 

最後,營利事業在扣除前十年內核定的各期虧損時,須將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免稅所得抵減,才得以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

 

然而,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依企併法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以及損失等,則不得計入當期核定虧損額。

 

此次修正因應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主要用於台灣個人與公司在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填報其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免於利用CFC的避稅行為。

 企業與外國供應商簽約時,扣繳稅款由誰實質負擔向來是議價重點。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企業,可善用四大招有效降低扣繳稅負,不過適用的法令可能各不相同,應仔細檢視後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企業與外商簽約,由國內企業代扣稅款,負擔稅款者照理應為外商,不過實務上,外國公司通常會透過合約議價,將扣繳稅款轉嫁給台灣企業負擔。安永稅務服務部資深協理溫珮絃表示,若企業在簽約時能了解降低扣繳稅負方法,能使合約簽署過程更順利。

 

四招降低扣繳稅負
四招降低扣繳稅負

安永提醒有四大招降低扣繳稅負。首先是針對特定費用,財政部解釋函令有明確規定可認定為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例如律師費,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的報酬等。

 

其次是主張該筆所得在我國無課稅權。安永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因此在課稅權所屬方面,若租稅協定中規定某項所得僅由來源地國課稅,則居住地國家就無課稅權,應予免稅,反之亦然。

 

目前我國已與34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另與南韓已簽署但尚未生效,此外也與美國正在洽談中,企業可關注相關動態。

 

第三,可申請該筆所得為免稅所得,例如權利金,就可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公司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給付外國公司的權利金可免稅。

 

第四,可透過所得稅法、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租稅協定、境外電商解釋令等,降低有效稅率,例如營業利潤、股利、利息等。

 

此外溫珮絃也指出,財政部自今年以來,針對扣繳優惠相關法令,將退稅期間由原本的五年改為十年(除租稅協定外),對企業無非是一大福音。

 

除扣繳外,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則提醒,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等皆提供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企業也可善加利用、聰明節稅。

 石先生(化名)拿假發票報裝潢費,原本想省下百萬房地合一稅,沒想到,有人向國稅局舉報,直指石先生做假,結果他被補稅103.5萬元,罰款82.8萬元。

 

為什麼懷疑石先生有可能被人坑了?分析理由有三,一是一般人那裡有管道拿到假發票?應該是有人「教」的。二是,開發票的公司人去樓空。三是按過去查到的行情,估計石先生花18.4萬元,買230萬元發票,國稅局可能還會發出16.56萬元檢舉獎金。

 

合理懷疑:有人前一手賣假發票,賺了石先生18萬多元,後一手又檢舉他,賺到了16萬多元的獎金。

 

 

石先生被坑了 賣房賺的錢全回吐

 

 

稅務界人士指出,營業稅率是5%,100萬銷售額要繳5萬元營業稅,5萬元是成本,坊間假發票一般賣8萬元。

 

這次石先生這個虧可吃大了,買發票加上罰款,足足比誠實申報多支出101.2萬元,賣房賺的240萬元幾乎全打水漂。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石先生還不算最糟,拿假發票申報成本,類似案子有的會被移送刑事局,留下刑事記錄。不過,「納稅人態度良好,很快繳清本稅,」就沒移送當刑事案件。

 

石先生到底是怎麼出事的呢?先來說他的故事。

 

石先生在111年5月買下台北一處房地,12月賣掉,持有不到一年淨賺240萬元。石先生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拿出一家台中公司開的230萬元發票,聲稱是裝潢費用,自繳稅款4萬多元。

 

230萬元的裝潢費不算太高,但為什麼找台中的公司裝潢?不會太遠?這家公司很有名?台北國稅局心生很多疑問,於是請中區國稅局去問問這家台中公司。

 

 

台北房找台中公司裝潢  國稅局嗅出異味

 

 

一查,竟發現這家公司已經不見了,人去樓空,負責人也找不到。官員納悶:裝潢完才幾個月,怎麼公司就沒了?

 

公司部分,沒有繼續追查。國稅局判斷,公司負責人有可能是人頭,可能是個流民。

 

裝潢公司查不到,台北國稅局轉向買方,請買方提供照片或相關資料,想確定到底石先生有沒有大舉裝潢房子。買方恰恰保留了交屋時的屋況照片,買方指出,沒什麼裝潢,只有一些家電等基本設備。

 

把買方提供的照片和石先生提供的照片一比對,官員說:「根本不是同一間房子。」石先生不知從那兒拿來一間有裝潢房子的照片。

 

很快的,國稅局接到通報,指出石先生拿的是假發票。

 

官員說,石先生沒有辯解,也沒有進一步說明什麼,同意剔除230萬元裝潢費用。石先生適用45%稅率,補稅103.5萬元。

 

官員說,拿不實發票,這是故意逃漏,罰很重,按所漏稅額罰一倍。石先生很快把103.5萬元本稅繳了,裁罰打了八折,罰款82.8萬元。

 

等到石先生繳了罰款,正常程序會依罰款的兩成發獎金給提供資料的人,不過,這個案子國稅局會調查,看看檢舉人是不是「局內人」,如果是,也許不會發。

 

 

 

裝潢費怎麼認定?合約、金流、照片⋯⋯

 

 

石先生被推坑,再次告訴我們誠實納稅是上策。接下來,我們也要告訴讀者,納稅人申報裝潢費用,國稅局一般會要求什麼?

 

官員說,主要有四個,一是和裝潢公司的合約、設計圖;二是付款證明:滙款單或者存摺資料,裝潢公司開給的發票或收據;三是裝潢前後照片。四,如果是大樓,看有沒有向市府申請的裝修許可。

 

「總之,就是能證明有裝潢這件事,以及證明裝潢花這麼多錢。」國稅局官員說。

 

如果是大廈,尤其有管委會的大樓,裝修要向市府申請裝修許可,要請建築師評估,這流程估計也要幾萬元。官員說,市府核發的裝修許可也是有力的證明。

 

官員指出,公寓大門貼的公告也是項證明。五層樓以下的公寓是不需要裝修許可,但是總要通知各戶,讓各戶知道是那一戶裝修,裝修期間要多久,以便施工工人進出和放置材料等等。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納稅人的裝潢費是裝潢公司的營業收入,攸關裝潢公司的營業稅和營所稅,一般會有帳載。向裝潢公司核對工程和金額是很平常的查核。

 

石先生只拿出裝潢公司開出的發票和裝修後的照片。即便沒有通報資料,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國稅局還是會找開發票的公司核對,假發票會露餡的。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兩個關鍵日期,一個是「投資日」,一個是「支付日」,兩日期都必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完成,才能適用。

 

產創條例規定,企業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降低未分配盈餘稅務負擔。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規定,實質投資的「投資日」及「支付日」都必須符合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並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依據投資類型不同,投資日的認定各有不同。例如若是向他人購買建築物,是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則以受領日期為準;若是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準;無須核發使照者,則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的完工日期為準。

 

另外像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則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或各批設備交貨日為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檢視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的款項,交貨日雖為2021年,但款項是在2020年支付。

 

依前述辦法規定,雖然投資日符合標準,但支付日不符規定,因此甲公司不可將這部分列為2020年未分配盈餘減除,國稅局最後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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