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陞國際公司轉投資子公司崧華後,以債權作價股款增資,增資後再辦理減資彌補虧損,遭稅官以涉非常規交易,規避稅捐,將列報的投資損失全數剔除,法院也支持國稅局認定,判決瑞陞國際應補900萬元稅款。
瑞陞國際辦理民國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5,300萬元,但經台北國稅局核定為0元,併同其餘調整,開單要瑞陞國際補稅939萬元。
台北高等行法院更一審合議庭判決指出,崧華在97年10月8日增資5億6,400萬元,由瑞陞國際以債權5億6,400萬元作價股款增資,並由崧華減資彌補虧損,顯然致使瑞陞國際因該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導致其所出資額無法回收,而造成必然的投資損失。
法院認為,這種情況已不屬於常規的商業交易,而是瑞陞國際(母公司)藉由規畫在97年10月8日增資,10月9日辦理減資,僅相差1日;瑞陞國際係以被投資公司藉由增、減資安排,形成外觀形式上投資損失,而有規避稅捐情形。
瑞陞國際則抗辯,崧華截至96年12月31日止累積虧損為5,303萬元,均屬實際發生的虧損,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因該公司截至96年底累積虧損金額,已遠超過其實收資本額而約達其2倍,其負債亦已大於資產而使淨值成為負2,403萬元,在此等嚴峻情況下,瑞陞國際身為其母公司,若不立即對其挹注並改善財務結構,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如營利事業破產,稽徵機關哪有稅收可收,所以瑞陞國際是基於公司法為立即改善該公司財務與資本結構,以避免其破產,絕對不是租稅規避。
但法院仍不認同瑞陞國際的說明,判決瑞陞國際敗訴;本件撤銷訴訟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