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報廢時,應留意是否已屆耐用年數,報廢程序會因此有所差別。若使用期滿,雖無須向國稅局辦理報備,但仍應保留證明文件證明實質報廢,才可認列報廢損失;若未達耐用年數提前報廢,除非可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否則應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使用期滿後想報廢,若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不足額度可列為當年度損失;若超過預留殘價者,則要列為當年度收益。

 

南區國稅局指出,固定資產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報廢,雖依財政部函釋,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但公司仍應記得保留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有報廢事實,才可列報廢損失,常見文件像是報廢前後照片或影片、雇工清運過程、相關出售收入憑證、回收業者單據等。

 

台北國稅局舉例,實務上曾有某甲公司10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的機器設備報廢損失,以為使用期滿無須報備,也就完全沒準備相關證明文件,結果被國稅局全數否准。甲公司雖不服、提出復查,但國稅局仍要求舉證,復查遭到駁回。

 

官員表示,曾發現公司列報已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的報廢損失,結果只是將這項資產從財產目錄中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未實質報廢,就不能列報廢損失,國稅局將剔除補稅。

 

而假如固定資產尚未達到使用年限,就因為搬遷等特殊情況須提前毀滅或廢棄,南區國稅局表示,可以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若有出售廢料收入也要列為收益,並提供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等,來核實認定。

 

但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文件時,記得應在報廢事前向國稅局核備,降低未來徵納雙方爭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報廢固定資產應注意申報要件並保存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另外報廢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圖/經濟日報提供

 疫情期間仍有部分國際商業活動進行,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若要列報國外出差乘坐國際航線飛機的交通費,記得提出相關證明。官員表示,過去常有出差員工遺失登機證等情形,公司可檢附航空公司提供的搭機證旅客聯或搭機證明等文件作為代替。

 

台北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有員工到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回台後,未留存或遺失登機證。國稅局表示,之所以要求提供登機證,是希望證明員工確有出國事實,為簡化作業,查核準則也規定,遺失登機證時,可以航空公司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的證明,或足以證明出國事實的護照影本等,擇一替代即可。

 特別針對跨國代理、代銷的情形,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廠商如果要列報佣金給海外配合對象,須證明對方確實有提供居間仲介的服務,否則將影響費用的認列。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協助,才能爭取到海外的訂單,因此支付佣金時,也會列報一筆佣金支出,作為給予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合理報酬。

 

不過對國稅局而言,營利事業一切的支出,都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官員表示,企業如果想列報佣金支出,不只要提示與仲介之間的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必須提供相關事證,向國稅局證明,受款人確實有提供勞務,促使買賣雙方完成交易。

 

官員表示,現在是數位化時代,因此除了廠商與仲介者洽商過程中詢價、報價及訂單往來的文件,像是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對話紀錄的截圖,也可以作為證明仲介事實的資料,建議企業妥善保留相關紀錄,以免國稅局查核時無法出示。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當中規定,有三種對象若作為仲介方,國稅局將不予採信認列,包括出口廠商或旗下的員工、國外經銷商,以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其他國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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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2021-03-11 03:06:44

 企業如果因漏稅、漏開發票等原因被開罰,中區國稅局表示,原有的節稅權益將受影響,不論是補徵的營業稅,以及罰鍰部分,都不能再重新列為當期的費用。

 

報稅季就快要來了,官員指出,許多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常會不小心把政府規定的稅捐,列為當年度的損失或費用,其實在稅法上是不行的。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當中有明訂多種情況,不得列為事業損失或費用的稅捐,包括業主本身的綜合所得稅、代政府扣繳的各類所得稅,以及因違反營業稅規定而被追繳的營業稅等。

 

官員表示,查核準則也規定,各種稅法當中所提到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還有各類法規所科處的罰鍰、未辦扣繳而補繳的稅款,全都不能認定為稅費。

 

官員強調,營利事業不論是因漏稅,或是漏開發票,因而被國稅局補徵的營業稅及罰鍰,全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在許多跨國合約當中,扣繳稅常常成為本國企業報稅的罩門,台北國稅局表示,查核實務上常發現有些企業,沒有搞清楚扣繳所得的歸屬,額外幫自身錯誤列報損失或費用,被國稅局發現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外國母公司管理服務費時,合約支付總金額900萬元。

 

由於對方在我國又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因此要依規定扣繳20%所得稅款(180萬元),因而加上稅費之後,整案實際列報的成本費用為1,080萬元。

 

然而仔細檢查雙方合約,管理服務合約上的總金額就只有900萬元,而且是讓國外母公司負擔稅款,這間國內公司等於付完總額後,自己又多誤報180萬元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理論上營利事業在使用外國母公司的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時,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其相應的扣繳稅,也應該是外國營利事業應負擔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不得列為國內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不過就實務上而言,官員表示,很多跨國合約簽訂時,可能會要求我國企業負擔相關稅費,雙方在考量稅費成本後,重新精算合約上的總額,如此我方企業報稅時,就可以直接依照精算後的合約總額來列費。

 

不過,在此案例中,官員指出,雙方既然約定總額僅900萬元,提示的合約當中也未明訂要由我方負擔稅費,那麼該公司誤將扣繳稅額外列費,自然就會被國稅局剔除,雖然誠實申報並未構成罰則,但還是要補稅處理。

 公司發放酬勞給董監事後,坊間常出現董監事選擇回捐的情形,台北國稅局表示,不論該酬勞採回捐、拋棄還是未領取,這筆款項最後都要在正確的年度,以其他收入列帳。

 

官員指出,我國從2008年開始實施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制度,公司於申報營所稅時,要將以上的紅利或酬勞以費用列支,不過坊間也有部分董事、監察人,會選擇拋棄所獲配酬勞,或逾期未領取,導致最後債務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在上述幾種情況中,官員表示,公司應將過去年度已認列為費用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重新列為其他收入課稅。若董監事在領取當年度便拋棄請求權,公司應直接於當年度認列為其他收入;若是因請求權到期而消滅,則是認列於請求權消滅年度。

 

舉例而言,某公司於2016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中,曾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支出600萬元,不過由於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於隔年拋棄所獲配的酬勞,合計為140萬元,讓公司前一年度列為費用的部分金額,並沒有實際給付。官員表示,這間公司應於201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中,重新將14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以免發生漏報所得情事。

 企業生意往來,難免累積部分負債帳款,中區國稅局表示,在申報營所稅時,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留意各類款項的法定支付時效不同,從二年到15年不等;其次,如果有款項超出法定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當年度就必須轉為其他收入列帳。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很多支出都會在權責發生年度列為費用,但帳款實際上並未支付,由於《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當中,對於各類帳款訂有法定期限,如果持續拖到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過期了,理論上營利事業便不必再支付,因此應重新列為收入課稅。

 

民法當中針對各類款項的請求權時效不同,官員表示,一般而言,大多數的款項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過民法也針對特定款項訂有較短的請求權時效,以營利事業常經手的為例,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請求權逾五年未行使則消滅;另外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請求權逾二年未行使,就會失去效力。

 

官員表示,諸如前述列舉的款項,企業通常在權責發生年度便已列費,但如果等到請求權消滅時,都還沒有給付,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2條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不過在某些案例中,即便債務已經拖過法定期限,官員說,還是有些企業本於誠信,仍在債權人請求權時效逾期後,選擇清償相關款項。

 

在這種情況中,即便稅務上已經轉列為其他收入,如果未來仍有實際給付,還是可以於「營業外支出」列帳。

 

實務上在部分案例中,雙方約定的支付期間,與原本稅帳上的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其他情形導致請求權時效有延長,這些情況企業也可以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所得稅債務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適用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時,如果有兩筆以上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勿將各筆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後作為減項一次扣除,以免計算錯誤。

 

員林稽徵所表示,個人的房地合一稅採分離課稅申報,營利事業的房地交易所得是併入年度所得於隔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兩者制度不同。

 

官員指出,當房地交易賺得不多,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有可能變成負數,但在稅務處理上,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是零,而不是負值。

 

如果沒有逐筆計算,很可能會把負值和正值相加,那麼計算出來的結果會出現錯誤,很可能會被調整補稅。

 廠房結束階段性任務,因而停租土地、騰空廠房並還給地主時,清除騰空的成本須走報廢程序認列,北區國稅局表示,業者應以書面或國稅局現勘等方式佐證,或由透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國稅局才會核准相關成本認列。

 

諸如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果還沒達到耐用年限,但是已經因故毀滅,或業者主有意廢棄時,官員表示,必須注意相關報廢程序,否則可能會導致整筆報廢損失無法認列。

 

官員指出,轄內有間公司承租土地並架設廠房,去年報營所稅時,平白申報了500多萬元報廢損失,但卻提不出任何實際報廢證明,國稅局也因而剔除整筆損失並補稅。

 

業者對此當然不服,舉證終止租賃契約書,強調當年早已停租該片土地,廠房也清除騰空才能還給地主。但國稅局仍認為,像廠房、裝潢、設備之類的資產,都還留有價值,既沒有毀滅或廢棄的證明,代表有可能轉賣給地主或是其他業者。

 

此案不只國稅局駁回復查申請,連業者後續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也都遭到駁回確定在案。

 

官員指出,其實業者要主張整筆500多萬元的損失,可以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就算真的想省下這筆錢,也要走正規管道提出報廢申請,提出報廢清單請國稅局派員現勘監毀,或提出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的證明文件。

 

如果報廢資產價值未達500萬元,還可以走書面審查,官員指出,業者可檢送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加註日期,還可省下實地勘查對徵納雙方的成本。

 在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下,宅經濟持續發酵,網路交易也越來越頻繁。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境外電商或境內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就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將持續辦理相關查核,日前才剛查獲境內營業人銷售遊戲幣,未開立統一發票,漏稅高達86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來查核境外電商或境內網路賣家是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查獲境內多家營業人在線上遊戲平台銷售遊戲幣,卻未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遭到國稅局補稅862萬元,並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重處罰。

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就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除了境內網路賣家須注意外,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給我國自然人,且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者,也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表示,去年光是台北國稅局轄區,進行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補報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近4,000萬元,罰鍰359萬元;境內網路賣家自動補報繳及查獲補稅合計逾1億元,罰鍰金額也達1億元。

國稅局表示,今年將會持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呼籲境外電商、境內網路賣家自行檢視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就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稅額等情況,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行向所屬國稅局補辦登記、補報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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