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跨國合約當中,扣繳稅常常成為本國企業報稅的罩門,台北國稅局表示,查核實務上常發現有些企業,沒有搞清楚扣繳所得的歸屬,額外幫自身錯誤列報損失或費用,被國稅局發現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外國母公司管理服務費時,合約支付總金額900萬元。

 

由於對方在我國又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因此要依規定扣繳20%所得稅款(180萬元),因而加上稅費之後,整案實際列報的成本費用為1,080萬元。

 

然而仔細檢查雙方合約,管理服務合約上的總金額就只有900萬元,而且是讓國外母公司負擔稅款,這間國內公司等於付完總額後,自己又多誤報180萬元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理論上營利事業在使用外國母公司的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時,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其相應的扣繳稅,也應該是外國營利事業應負擔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不得列為國內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不過就實務上而言,官員表示,很多跨國合約簽訂時,可能會要求我國企業負擔相關稅費,雙方在考量稅費成本後,重新精算合約上的總額,如此我方企業報稅時,就可以直接依照精算後的合約總額來列費。

 

不過,在此案例中,官員指出,雙方既然約定總額僅900萬元,提示的合約當中也未明訂要由我方負擔稅費,那麼該公司誤將扣繳稅額外列費,自然就會被國稅局剔除,雖然誠實申報並未構成罰則,但還是要補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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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