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放酬勞給董監事後,坊間常出現董監事選擇回捐的情形,台北國稅局表示,不論該酬勞採回捐、拋棄還是未領取,這筆款項最後都要在正確的年度,以其他收入列帳。

 

官員指出,我國從2008年開始實施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制度,公司於申報營所稅時,要將以上的紅利或酬勞以費用列支,不過坊間也有部分董事、監察人,會選擇拋棄所獲配酬勞,或逾期未領取,導致最後債務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在上述幾種情況中,官員表示,公司應將過去年度已認列為費用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重新列為其他收入課稅。若董監事在領取當年度便拋棄請求權,公司應直接於當年度認列為其他收入;若是因請求權到期而消滅,則是認列於請求權消滅年度。

 

舉例而言,某公司於2016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中,曾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支出600萬元,不過由於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於隔年拋棄所獲配的酬勞,合計為140萬元,讓公司前一年度列為費用的部分金額,並沒有實際給付。官員表示,這間公司應於201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中,重新將14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以免發生漏報所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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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