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兩年、五年或15年。

 

官員說,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在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一筆屬於2015年6月份的租金100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因此讓甲公司調整,將100萬元增列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列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減除項目,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其虧損數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及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查其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9年度財務報表列載本期稅後淨損500萬元及本期稅後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200萬元,依上揭規定核算可減除虧損數為300萬,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1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是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初將自有資金100,000,000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使用,截至110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366,000元(即100,000,000元*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若甲公司資金來源屬借入款項,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差額,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的情形,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可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稅法訂有限額,其超提之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但經營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5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6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計算每年提列折舊額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16,666元[(100萬╳(250萬元÷60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2月31日以45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45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50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5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他收入減項。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100,000,000元,經進一步查核,屬土地存貨之借款利息,未依規定遞延入帳,重新計算後,調減利息支出90,000,000元並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予以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置土地列為存貨、投資性不動產或閒置資產等非供固定資產使用,向銀行借款之利息支出於實際出售前,應以遞延費用列帳而非當期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時,可直接認定商品盤損。
該局舉例,近日查核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取得外匯收入,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者,營業人取得之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方得適用零稅率。惟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即便取得前述外匯證明文件,仍不得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A公司之外匯佣金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核定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 CFC)制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投資外國公司認列投資收益課稅時點。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如有獲配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應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基準日之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於所得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但是,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符合一定要件者(即為我國營利事業之CFC),營利事業應將外國企業當年度之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其一定要件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CFC。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111年1月1日於A國投資A公司(持股比例100%),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12及113年度分別為800萬元及100萬元,A公司113年中決議分配盈餘800萬元(屬112年度盈餘);甲公司112及113年度課稅所得額(不含CFC投資收益)分別為1,000萬元及1,200萬元,甲公司依所得稅法認列112及113年度投資收益金額及可扣抵稅額如下:
一、A公司非甲公司CFC,A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率21%
(一)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112年度0元、113年度800萬元。
(二)甲公司可扣抵之稅額
1.A公司113年度於當地繳納所得稅168萬元(800萬元×21%)
2.可扣抵甲公司113年度併計國外投資收益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160萬元【稅額扣抵限額16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20%〕-(1,200萬元×20%)】。
3.國外收益於當地已繳納之所得稅168萬元超過可扣抵上限160萬元,僅能扣抵160萬元。
二、A公司為甲公司CFC,A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率10%
(一)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112年度800萬元(800萬元×100%×365天/365天)、113年度0元(實際獲配800萬元-112年度視同分配股利800萬元,另A公司113年度稅後盈餘100萬元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二)甲公司可扣抵之稅額
1.A公司113年度於當地繳納所得稅80萬元(800萬元×10%)
2.可扣抵甲公司112年度併計國外投資收益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160萬元【稅額扣抵限額160萬元=〔(1,000萬元+800萬元)×20%〕-(1,000萬元×20%)】。
3.國外收益於當地已繳納之所得稅80萬元小於可扣抵上限160萬元,可扣抵80萬元。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俟CFC實際分配該筆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另為避免重複課稅,設有境外稅額扣抵、處分CFC權股時可調整損益,以期維護租稅公平。有關CFC制度相關資訊,營利事業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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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2021-04-29 03:38:02

 今年營所稅申報即將開始,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適用擴大書審案件,今年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三項規定,包括使用電子發票而取得租稅獎勵、最新上路的紓困優惠,以及上述二種優惠並用的情形。

 

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申報行之有年,依照今年申報適用的實施要點,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以內的中小企業,可以依照該行業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課稅。

 

又因應疫情影響,今年擴大書審案件還另有優惠,官員指出,如果適用擴大書審申報的營利事業,在疫情影響之下,2020年度的營業收入淨額,較2019年度減少達30%以上,那麼今年報稅時,原本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還可以再打八折計算,減輕納稅的負擔。

 

除了紓困優惠之外,官員指出,為了鼓勵商家數位轉型,針對經營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業等商家,以往是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但近年開始改開電子發票,全年度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還可以再「降低1個百分點」。

 

官員舉例,譬如家具零售業,依據擴大書審實施要點,可能是適用6%純益率,如果享用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便會降為5%。

 

然而今年因為加入紓困獎勵,官員指出,如果商家既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又因為營收衰退,因此可享擴大書審優惠,此時二種優惠就要同時計算,先將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個百分點,再打八折計算。

 

同樣以前述家具零售業為例,官員表示,業者今年若同時享有上述二項優惠,應申報的純益率就會是4%,其計算依據為:【(6%-1%)×0.8】=4%。

 

官員提醒,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原則上仍應書表齊全、設置帳簿、妥善保存交易憑證,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譬如減除免稅收入後,自行依法調整計算當年度實際純益率,若調整後純益率,仍高於擴大書審指定純益率,就該依實際的純益率申報納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的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損益是另外核實認定,不列入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當中。而若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買賣,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應另案核定所得額,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留意申報方式,以免被調整補稅。

 

為簡化稽徵作業,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且自行依法調整的純益率一定標準以上者,可選擇採用擴大書審制申報營所稅,以簡化繁雜的帳務處理程序及成本。

 

國稅局表示,擴大書審要點當中所稱的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房屋交易損益,不動產交易的利得或損失,應單獨計算、核實認定,因此不動產交易是賺是賠,不會影響純益率計算,也不會影響營利事業是否適用擴大書審。

 

舉例而言,某營利事業的行業別,其所適用的純益率標準為6%,而當年度營業收入加非營業收入為100萬元,全年所得額為6萬元,換算出來純益率達到6%,其他條件皆符合的話,即可適用擴大書審。

 

營利事業可能會詢問,若剛好當年度有房地產交易,虧損2萬元,是否會導致全年所得額降至4萬元、純益率降至4%,導致低於純益率標準?官員解釋,不動產交易損失或利得是另外計算,不會影響純益率計算,此營利事業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已公告「109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針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若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減少達30%者,其擴大書審純益率可打八折,今年5月報稅適用,中小企業可望減輕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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