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取得外匯收入,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者,營業人取得之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方得適用零稅率。惟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即便取得前述外匯證明文件,仍不得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A公司之外匯佣金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人氣35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