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預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勤業眾信會計師戴群倫表示,若打算辦理資產重估的營利事業,要留意修法內容、適用範圍及條件、稅務處理三大重點。

 

會計師舉例,假設A公司於民國92年1月購入建築物一億元,耐用年數50年,假設無殘值且採平均法提列折舊,甲公司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增值」,並以申請當年度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

 

以民國111年為例,該建築物基準日帳面價值6,0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一億元-92年至111年累計折舊 4,000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為7,548萬元(重估前帳面價值6,000萬元×物價倍數1.2580)。

 

甲公司辦理資產重估時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1,548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7,548萬元-重估前帳面價值6,000萬元),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資產重估後,112及以後年度每年提列之折舊費用為251.6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7,548萬元÷尚未使用年數30年),相較重估前每年計提之折舊費用200萬元可增加51.6萬元,達到延期納稅效果。

 

戴群倫依此例進一步說明,資產重估價的申請程序原則上分二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針對符合條件的資產,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以112年度曆年制的營利事業為例,應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即於113年2月1日至2月29日間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應填具相關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稽徵機關則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後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發出審定通知書。

 

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而言,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可享有重估增值差額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好處,而且每年可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之費用,達到延期納稅效果。

 

不過,戴群倫也提醒,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的情況下,未實現重估增值的部分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就像舉例中,假若A公司於日後轉讓該資產,就應將該未實現重估增值1,548萬元於轉讓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

 企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要留意,有四大項目需要事前或事後向國稅局報備才能列報,包含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報備程序,若因一時疏忽未報備,恐導致費用無法認定,節稅不成反而還被補稅。

 

財政部指出,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現行法規主要有四大類損失應向國稅局報備才能列報。

 

列報損失或費用應報備情形
列報損失或費用應報備情形

首先是商品盤損,存貨盤點若有短少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認定,不過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就免予報備。

 

適用列報商品盤損的對象,主要是對存貨採永續盤存制,也就是未到現場點貨,而是持續在帳面上清點存貨;另外若像生鮮超市、百貨等商品種類繁多,進出量多且雜,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也可適用。

 

其次是災害損失,每當颱風天,財政部也總會提醒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災害損失,若要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損失,也要記得事後報備,在事實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報備。

 

原則上,營利事業應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但若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損失屬實,仍可核實認定。

 

第三種是固定資產報廢,則應事前報備。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使用年限而報廢,應記得向國稅局報備,常見情況例如公司搬家,部分裝潢設備在耐用年限前提前報廢,就要依規定完成報廢程序並報備,才能列報損失。

 

此外報廢後如果有將廢料出售,則要記得將收入列入收益,併入年度營所稅申報。

 

第四則是商品報廢,因商品過期、變質等原因而需報廢,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過去曾有一家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上億元,偶爾有下游經銷商因飲料過期,退回報廢,公司雖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達40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公司營所稅申報時,公司提不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且公司也未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因此剔除補稅70多萬元,損失不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應提示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等證明資料,核認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後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針對其已實際出售者,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為憑證。

 

若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仍可憑該會計師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而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

 公司未分配盈餘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提醒,企業申報未分配盈餘要留意三大常見錯誤,包含減項列報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適用範圍、公司解散申報規定等。

 

首先在減項列報規定方面,尤其要留意提列盈餘公積相關規定。官員指出,《所得稅法》規定,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由金管會等主管機關命令從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都可做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申報未分配盈餘常見錯誤 圖/經濟日報提供
申報未分配盈餘常見錯誤 圖/經濟日報提供

然而部分公司會經由股東會決議,基於未來投資、償債所需,自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做為未來特定目的使用,雖法規允許自行提列,但自行提列部分就不能比照前述提列部分作為減項。

 

財政部近期召開納保諮詢會,會中有委員指出,採權益法的多層次控股投資公司,未實際獲配股利的投資收益,建議應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直到實際分配年度再加徵營所稅即可。

 

不過財政部對此持保留態度。官員指出,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是希望促使公司盈餘與股東分享,正常狀況下應將盈餘分配出去。且自所得稅優化方案上路以來,未分配盈餘稅率已自10%降至5%,另外產創條例也提供優惠,若將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達標還可列為減項,已合理減輕企業負擔。其次針對實質投資減除適用範圍,官員指出,未分配盈餘在適用產創條例優惠時,要留意實質投資範圍、投資日認定等,以免影響權益。

 

官員表示,法規明確指出,所謂實質投資不包含購買土地、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在投資日方面,依規定應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才能適用這項優惠。

 

最後要留意解散公司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方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解散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可免申報未分配盈餘,例如甲公司2022年11月1日解散,趕在2022年12月31日前清算完結,就可免申報2021年未分配盈餘。

 

但若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仍應申報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應留意常見錯誤,避免因忙碌而疏忽,導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稅。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今年上路至今,對家族企業常設立之境外投資公司,轉投資或控股家族企業之投資型態產生相當的稅負影響。不少企業面臨當年度投資收益,是否應課徵營業稅的疑義,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應注意CFC稅制與營業稅的法源不同。

 

CFC是指台灣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企業50%以上股權,即使該境外企業當年度並未分配盈餘,此台灣個人股東或營利事業股東,仍應依持股比例,將境外企業當年度盈餘認列為台灣個人或企業之所得,並進行納稅。

 

KPMG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CFC稅制精神,為在CFC產生當年度盈餘時,我國營利事業即需要認列投資收益課徵所得稅,無論是否實際獲配,其目的在避免營利事業透過位在境外低稅負地區之無實質營運CFC進行轉投資,以規避實際營運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的稅負。他強調,CFC稅制隸屬於所得稅法規體系,與營業稅課徵的法源不同。

 

陳志愷表示,股利收入雖應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但在營業稅法律定性上,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且營業稅法並未如同所得稅法,定有會計基礎規範,也沒有採用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年度作為股利收入權責發生年度的概念。

 

營利事業因CFC轉投資之實際營運公司分配盈餘而產生當年度盈餘之所得稅課徵,與取得股利收入申報免稅銷售額的營業稅課徵,為不同的法律概念。

 

陳志愷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對於被投資事業股利的營業稅課徵,依現行處理方式,係於取得年度申報免稅銷售額,按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

營業稅股東會
 

 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給國內營業人派員至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國內營業人自國外客戶收取的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先前解釋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給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官員表示像是此交易型態,營業人甲從國外客戶收取的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的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另外,營業人乙從營業人甲取得的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勤業眾信昨(15)日表示,近期不少企業紛紛推出加薪或是增加福利等措施吸引優秀人才,而企業舉辦的福利項目包含旅遊活動、尾牙餐聚及摸彩獎金禮品等,公司舉辦各式供員工參與的福利活動,是否須申報為員工薪資所得是許多企業的疑問。

 

會計師表示可以依一關鍵因素判斷是否要列報員工所得「活動是否限定特定年資或職等才能參加」。

 

企業福利項目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企業福利項目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在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而且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可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就必須依照企業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例如:企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

 

但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此時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企業發給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申報,職福會發給員工的補助則免扣繳,但年底時應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另外,企業也常透過尾牙餐聚及摸彩獎金禮品,慰勞員工一整年辛勞。張瑞峰表示,尾牙活動以及抽獎禮品不得動支職福會福利金,不過尾牙聚餐費用能以其他費用列支,且免視為員工所得;摸彩活動無論是營利事業或職福會提供現金或實物禮品,都屬於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扣繳申報。

 

張瑞峰提醒,由於職福會的福利金含有職工薪資提繳部分,因此,如果職福會給與員工的各項補助,是以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因為是職工自行提撥,而該部分薪資已在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因此免再計入員工所得課稅。

 甲公司主要做設計裝潢,遇到合適的舊屋,也會買下來重新整理再出售。110年度出售四間房產,兩間賺、兩間賠,一間賺500萬元、一間賺700萬元,兩間合計賠700萬元。甲公司將後面兩數字相抵,賺500萬元這間適用20%稅率,申報房地合一稅額100萬元。

 

不過,高雄國稅局核定稅額為225萬元,因為「虧損先從同稅率抵,不是從高稅率抵。」

 

近期國稅局在110年度營利事業的房地合一稅逐案查核中發現,除了出售第一手房產的建設公司之外,賣二手屋的營利事業有部分也很頭大,國稅局官員說,他們誤解了盈虧互抵的「順序」。

 

甲公司是高雄國稅局所舉的例子,並不是實際案例,因為有類似案子,國稅局特別發新聞稿舉例說明。官員說:「是可以盈虧互抵,」有的公司出售賺錢房產時,同步處理虧損房產,是可以減低稅負,只是他們忽略了「抵減的順序」。

 

深度內容中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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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怎麼抵?先抵同稅率者

 

 

抵減的順序是什麼?高雄國稅局官員說,稅法規定先抵「同稅率者」;同稅率者抵完後,接下來的順序,沒有規定,也就是說,接下來的順序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納稅人可以從適用稅率最高的所得開始抵。

 

 

甲公司虧損的售出房產中,一間虧600萬元,因持有期間超過五年,適用稅率20%;一間虧100萬元,持有才一年多,適用稅率45%。

 

官員說,最大虧損的600萬元,要先抵同稅率的那一筆500萬元,還有100萬虧損未抵。另一間100萬元的虧損,先抵同45%稅率的700萬元,剩賺600萬元。開始第二順位抵減,再把前面的未抵的100萬元,抵減600萬元的所得。最終應稅所得為500萬元,適用稅率45%,房地合一稅額225萬元。

 

 

抵減順序規定在所得稅法中 不是解釋令

 

 

 

類似的案件不只高雄國稅局碰到,南區國稅局也開始發新聞稿宣導。有不少納稅人認為,國稅局應該保障納稅者權益,核稅應該朝納稅人有利的方向才是,有就是從高稅率所得開始抵。

 

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抵減順序規定在所得稅法本法中,不是財政部解釋令,國稅局也只是依法執法而已。

 

適用房地合一2.0的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二手屋案件不單是會發生在投資不動產的公司,國稅局官員指出,買下房產,拆掉地上物,重建再出售的,也算二手屋;製造業買下別人的廠房,後來再賣掉的,也算二手房產買賣。

 邊境解封國際旅遊夯,不少公司紛紛舉辦員工旅遊來激勵士氣,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舉辦國內、外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有兩關鍵因素影響稅務處理方式,第一、公司是否有職工福利委員會;第二、旅遊活動是否為公司全員皆能參加。官員表示,以上兩點將影響營利事業如何認列費用,以及是否列報為員工所得。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有關帳務以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方面,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舉辦員工旅遊的支出,應先由職福金項下支應,職福金不足支應,或超過職福金動支標準部分而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其他費用。

 

如果公司未成立職福會,則該筆旅遊支出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員工旅遊活動,其支付的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福會,全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如果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此時屬於對員工的補助,已成立職福會的公司,要認列為該員工的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併入員工所得課稅。

 

另外,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要留意如果有應視為員工的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的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派員工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可留意同業公會所提供的是發票還是收據。官員提醒,如果同業公會開立發票,企業在給付參訓費時,免扣繳稅也不用辦理扣繳申報;但如果是收據,則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日前甲公司詢問,指派員工去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訓練課程,並收到公會開立的可扣抵發票一式,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

 

官員說明,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在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不過若營利事業所屬同業公會,在收取教育訓練課程費用時,有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就不用將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員工接受外部教育訓練收到可扣抵統一發票(應稅),可在營業稅申報時提出扣抵,且帳務處理以「訓練費」科目入帳,當成費用扣除;若是收到收據,就必須在隔年一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

 

另外,官員表示除了企業以外,執行業務者若自行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只要是與業務相關且必要的支出,也可列報給付年度進修訓練費,在減除後正確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參加建築師公會舉辦建築法規相關訓練課程兩次,一次給付新台幣3萬元,公會開立收據兩張。

 

A建築師事務所應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為建築師公會、所得類別屬其他所得、給付總額6萬元,且無論年度中參加幾次,如給付同一所得人,執行業務者只要將給付金額合併申報一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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