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要做設計裝潢,遇到合適的舊屋,也會買下來重新整理再出售。110年度出售四間房產,兩間賺、兩間賠,一間賺500萬元、一間賺700萬元,兩間合計賠700萬元。甲公司將後面兩數字相抵,賺500萬元這間適用20%稅率,申報房地合一稅額100萬元。

 

不過,高雄國稅局核定稅額為225萬元,因為「虧損先從同稅率抵,不是從高稅率抵。」

 

近期國稅局在110年度營利事業的房地合一稅逐案查核中發現,除了出售第一手房產的建設公司之外,賣二手屋的營利事業有部分也很頭大,國稅局官員說,他們誤解了盈虧互抵的「順序」。

 

甲公司是高雄國稅局所舉的例子,並不是實際案例,因為有類似案子,國稅局特別發新聞稿舉例說明。官員說:「是可以盈虧互抵,」有的公司出售賺錢房產時,同步處理虧損房產,是可以減低稅負,只是他們忽略了「抵減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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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怎麼抵?先抵同稅率者

 

 

抵減的順序是什麼?高雄國稅局官員說,稅法規定先抵「同稅率者」;同稅率者抵完後,接下來的順序,沒有規定,也就是說,接下來的順序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納稅人可以從適用稅率最高的所得開始抵。

 

 

甲公司虧損的售出房產中,一間虧600萬元,因持有期間超過五年,適用稅率20%;一間虧100萬元,持有才一年多,適用稅率45%。

 

官員說,最大虧損的600萬元,要先抵同稅率的那一筆500萬元,還有100萬虧損未抵。另一間100萬元的虧損,先抵同45%稅率的700萬元,剩賺600萬元。開始第二順位抵減,再把前面的未抵的100萬元,抵減600萬元的所得。最終應稅所得為500萬元,適用稅率45%,房地合一稅額225萬元。

 

 

抵減順序規定在所得稅法中 不是解釋令

 

 

 

類似的案件不只高雄國稅局碰到,南區國稅局也開始發新聞稿宣導。有不少納稅人認為,國稅局應該保障納稅者權益,核稅應該朝納稅人有利的方向才是,有就是從高稅率所得開始抵。

 

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抵減順序規定在所得稅法本法中,不是財政部解釋令,國稅局也只是依法執法而已。

 

適用房地合一2.0的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二手屋案件不單是會發生在投資不動產的公司,國稅局官員指出,買下房產,拆掉地上物,重建再出售的,也算二手屋;製造業買下別人的廠房,後來再賣掉的,也算二手房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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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