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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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兩個關鍵日期,一個是「投資日」,一個是「支付日」,兩日期都必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完成,才能適用。

 

產創條例規定,企業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降低未分配盈餘稅務負擔。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規定,實質投資的「投資日」及「支付日」都必須符合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並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依據投資類型不同,投資日的認定各有不同。例如若是向他人購買建築物,是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則以受領日期為準;若是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準;無須核發使照者,則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的完工日期為準。

 

另外像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則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或各批設備交貨日為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檢視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的款項,交貨日雖為2021年,但款項是在2020年支付。

 

依前述辦法規定,雖然投資日符合標準,但支付日不符規定,因此甲公司不可將這部分列為2020年未分配盈餘減除,國稅局最後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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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3-11-24 03:18:00

 聖誕、跨年檔期將至,旅宿業者祭出促銷方案,紛紛推出住宿券、餐券等優惠吸引消費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住宿券、餐券開立發票的時間點有別,住宿券在消費者入住時再開發票即可,但餐券則是在售券時就應該開發票。

 

每逢國際旅展,就是旅宿業者搶客時機,不少飯店伺機推出優惠餐券、住宿券,搶攻國旅商機,國稅局提醒,這類促銷方案要留意開立發票時機點。

 

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應在「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雖在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但可暫免開立統一發票,等到消費者實際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開立發票即可。

 

另依據時限表規定,一般飲食業,憑券飲食者應在「售券時」開立發票,旅宿業者若有單獨銷售餐券,也應比照一般飲食業者,在銷售餐券時就要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甲飯店為連鎖型飯店,今年11月1日至30日舉行線上旅展,在飯店網站銷售自家聯合住宿券每張3,000元,吃到飽自助餐券每張800元,民眾可憑聯合住宿券或餐券在甲飯店任何一家分店住宿或用餐。

 

民眾在今年11月10日於該飯店網站線上購買電子住宿券五張,電子餐券五張,並以信用卡支付19,000元。甲飯店應於銷售餐券時開立4,000元發票給這位消費者;另住宿券的發票,則是在消費者實際前往飯店住宿結算時再開立。

 

國稅局呼籲,旅宿業者應自我檢視在銷售餐券時,或銷售住宿券在民眾入住結算時,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況,可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日前預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勤業眾信會計師戴群倫表示,若打算辦理資產重估的營利事業,要留意修法內容、適用範圍及條件、稅務處理三大重點。

 

會計師舉例,假設A公司於民國92年1月購入建築物一億元,耐用年數50年,假設無殘值且採平均法提列折舊,甲公司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增值」,並以申請當年度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

 

以民國111年為例,該建築物基準日帳面價值6,0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一億元-92年至111年累計折舊 4,000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為7,548萬元(重估前帳面價值6,000萬元×物價倍數1.2580)。

 

甲公司辦理資產重估時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1,548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7,548萬元-重估前帳面價值6,000萬元),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資產重估後,112及以後年度每年提列之折舊費用為251.6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7,548萬元÷尚未使用年數30年),相較重估前每年計提之折舊費用200萬元可增加51.6萬元,達到延期納稅效果。

 

戴群倫依此例進一步說明,資產重估價的申請程序原則上分二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針對符合條件的資產,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以112年度曆年制的營利事業為例,應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即於113年2月1日至2月29日間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應填具相關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稽徵機關則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後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發出審定通知書。

 

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而言,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可享有重估增值差額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好處,而且每年可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之費用,達到延期納稅效果。

 

不過,戴群倫也提醒,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的情況下,未實現重估增值的部分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就像舉例中,假若A公司於日後轉讓該資產,就應將該未實現重估增值1,548萬元於轉讓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

 企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要留意,有四大項目需要事前或事後向國稅局報備才能列報,包含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報備程序,若因一時疏忽未報備,恐導致費用無法認定,節稅不成反而還被補稅。

 

財政部指出,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現行法規主要有四大類損失應向國稅局報備才能列報。

 

列報損失或費用應報備情形
列報損失或費用應報備情形

首先是商品盤損,存貨盤點若有短少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認定,不過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就免予報備。

 

適用列報商品盤損的對象,主要是對存貨採永續盤存制,也就是未到現場點貨,而是持續在帳面上清點存貨;另外若像生鮮超市、百貨等商品種類繁多,進出量多且雜,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也可適用。

 

其次是災害損失,每當颱風天,財政部也總會提醒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災害損失,若要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損失,也要記得事後報備,在事實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報備。

 

原則上,營利事業應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但若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損失屬實,仍可核實認定。

 

第三種是固定資產報廢,則應事前報備。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使用年限而報廢,應記得向國稅局報備,常見情況例如公司搬家,部分裝潢設備在耐用年限前提前報廢,就要依規定完成報廢程序並報備,才能列報損失。

 

此外報廢後如果有將廢料出售,則要記得將收入列入收益,併入年度營所稅申報。

 

第四則是商品報廢,因商品過期、變質等原因而需報廢,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過去曾有一家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上億元,偶爾有下游經銷商因飲料過期,退回報廢,公司雖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達40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公司營所稅申報時,公司提不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且公司也未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因此剔除補稅70多萬元,損失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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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3-11-14 03:17:53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今年起實施,財政部預告修正「個人計算CFC所得適用辦法」共三大重點。專家提醒,財政部大幅調整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且更為複雜,納稅人務必做好準備,備妥CFC財務報表更是重中之重。

 

個人CFC課稅規定修正重點
個人CFC課稅規定修正重點

個人、營利事業明年5月報稅季將首度迎戰CFC制度,財部先前已預告修正營利事業CFC辦法,近日再預告個人版辦法修正,兩者修正重點大同小異,修正幅度都很大,納稅人應留意修法重點。

 

首先是大幅修正CFC當年度盈餘。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修法後,個人直接持有的CFC若有特定金融資產,計算CFC稅基時可選擇先排除未實現評價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認列。不過一旦擇定就不得變更。

 

所謂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

 

王瑞鴻表示,觀察個人所持有的CFC有很大比例是在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此次FVPL損益計算調整,可大幅改善因金融市場景氣波動而導致個人CFC產生虛盈實虧而繳稅的不合理現象。

 

此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則指出,因組織架構重組而處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營運公司股份,應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至於是否擴及第一層CFC處分第二層CFC,仍待財政部解釋。

 

其次是針對關係人定義修正。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指出,個人CFC比照營利事業,規定若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地區公司股權時,同一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都要納入關係人間接持有股份範圍。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歐陽泓提醒,個人若將CFC股權交付信託,在計算持有CFC股權比率時應留意新規;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紀邦燦指出,針對委託人未直接持有CFC股權,而由受託人持有情況,應否對委託人課CFC稅負?抑或直接對受益人課稅?仍待釐清。

 

第三則應關注豁免門檻。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個人持有的CFC,在計算當年度盈餘是否低於700萬元時,可排除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境外公司。

 財政部11月2日發布函釋,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受遺贈的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巨峯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究竟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是以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來判斷;被繼承人如果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個人要再出售時就適用新制,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都要課稅,應納稅額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而適用不同稅率,假設持有2年內出售,稅率45%;持有超過10年者,稅率15%;不過若是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則所得4百萬元部分免稅,超過的部分稅率10%。

 

依照財政部新函釋,個人出售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受遺贈的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有利於納稅人。舉例,王老先生於1990年取得房地,2016年2月過世,房地由王老太太繼承,但王老太太於2016年12月也過世,房地由王小哥繼承,而王小哥於2017年12月出售房地。在此情況下,原本房地持有期間為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不過,財政部核釋後,房地持有期間為1990年至2017年,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若自住房地6年以上,更有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林巨峯提出四點提醒:

 

1. 個人出售房地若欲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連續滿6年(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且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 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時,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亦應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受遺贈時亦同。

 

3. 若被繼承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地,個人出售時可適用舊制課稅(僅房屋交易所得課稅),但若適用新制自住優惠稅率較為有利,此時亦可選擇適用新制。

 

4. 經稽徵機關如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將不可適用併計持有期間規定。

 雙11購物節登場,網路平台推出各種折扣吸引消費者買單,有網路賣家爆紅,月平均銷售額超過百萬元,但既沒稅籍登記也無營業登記,被國稅局查獲後,補稅加罰逾6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10月有人在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當月銷售額7萬多元,但在11月時以迎接雙11購物節為名舉辦優惠活動,成功吸引消費者購買,業績飆升,去年11月到今年6月業績合計817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百萬元,銷售業績已超過營業稅起徵點,但賣家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稅,被國稅局查到後補徵40餘萬元的營業稅,並開罰20多萬元。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規定個人以營業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降低徵納雙方成本,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要向住所或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

 

根據財政部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營業稅率1%,國稅局會按季發單開徵;如果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營業稅率5%,營業人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任何機關團體如有收受政府「補助款」,不能僅以「補助款」名稱即認定所收取款項無須繳納營業稅,需再自行檢視合約內容及款項性質,如有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南區國稅局解釋,在國內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本應課徵營業稅。

 

其中,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一般僅為營業人,即免徵營業稅。

 

然而,此類機關團體若受政府單位委託參與辦理行政計畫,且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雙方共有,那麼團體所收的補助款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對價,就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應提示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等證明資料,核認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後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針對其已實際出售者,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為憑證。

 

若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仍可憑該會計師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而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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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3-11-14 02:58:49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明令規範,有導入行動支付的小規模營業人,如經配合的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核准者,該營業人受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後,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也就是即便每月查定銷售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亦可適用稅率1%之優惠,優惠不小,自核准當季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受疫情影響,為維持安全社交距離,減少現金支付,小規模商家導入行動支付普及率飆升,好處除了營業稅繼續適用1%稅率、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還可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模式,提升經營績效,又減少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的困擾,好處多。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情形,就可申請:首先,實體商家銷售貨物或勞務,要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再者,商家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如接受兩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則需全部且分別逐一委託,不能漏失;第三,同意受委託的行動支付業者,必須提供商家銷售額資料給主管稽徵機關。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條件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條件

該局舉例,甲實體麵包店在創業初期規模小,經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可以免用統一發票。而甲麵包店為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方式擴大服務範圍,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同時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之後甲麵包店因行動支付業者宣傳,本身又好吃,業績暴增。即使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但甲麵包店在租稅優惠適用期間係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雖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已逾20萬元,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該局提醒,隨數位經濟發展,行動支付已成為全球發展趨勢,已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請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並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也鼓勵尚未導入行動支付的小規模營業人,考量經營績效,迎合支付環境變遷,申請適用享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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