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BVI)官方近期正式公布《2022年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修正草案,預計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勤業眾信昨(1)日提醒,較常使用境外公司的台商,需留意相關修訂內容,並提出四點可能帶來的影響。

 

全球反避稅上路,境外公司已不再是免稅天堂,也開始要求經濟實質營運證明,BVI公司法修正草案的四項修正內容包括,全面落實財報提交規範、公司遭除名立即解散、簡化已解散公司恢復程序、開放公眾查閱最終受益人資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家琪提醒,修法草案中規定,企業年度財報提交要符合要求,全面落實財報提交規範,目前BVI雖然有經濟實質申報規範,但申報時無需繳交財務報表。等到明年新法上路後,每間BVI公司須在每年財政年度結束日後九個月內,提交年度財務申報表及相關憑證,若公司無法提交年度財務申報表,最高可罰5,000美元的罰款。

 

因註冊BVI公司每年需要繳納維護費,過去未繳納維持年費的公司,不會馬上遭解散,而是處於除名狀態;若公司在除名期間七年內,辦理恢復營運,公司不會被解散。不過,修法草案取消公司除名七年內,可恢復正常營運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除名的BVI公司,將在註冊處刊登除名公告,且當日立即宣告解散,公司的任何財產將歸屬官方所有。

 

廖嘉琪表示,修法草案針對除名公司訂有過渡期條款,過渡期間為2023年7月1日,或除名日起算七年,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第三,修正草案將簡化已解散公司恢復程序,依據新法案規定,解散公司可在解散日起五年內向註冊處申請恢復,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僅須向註冊處申請復名即可,不用進行法院辦理程序。

 

未來,BVI將開放註冊公司董事名單提供查閱,廖嘉琪說,目前BVI金融服務委員會,線上歸檔平台系統註冊使用者(律師、註冊代理人等)可申請查閱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名單,不過申請文件會顯示現任董事姓名,其他董事資訊尚不會公開,但未來恐要開放公眾查閱最終受益人資訊,台商將受影響。

 

 

 

 

財報台商公司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111)年10月6日剛過世,去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今年初將該股票出售,則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及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該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繼承人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但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以王先生所詢案例,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111年10月6日),每股之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對配偶或特定近親贈與財產者,請注意將其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萬物皆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時代,為增加收入,越來越多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但實務上常有將「買賣」、「代購」及「代收代付」等交易樣態混淆,以致發票開立錯誤情形發生。

為幫助營業人瞭解各種營業態樣發票開立方式,以避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買賣: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者,應依向客戶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代購: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客戶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客戶(即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交易態樣 交易方式 發票開立方式
買賣 ●採進、銷方式經營。 ●營業人甲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
●甲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A。
代購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收付之間有差額)。
 
●營業人甲接受客戶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丙定價8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元手續費。
●甲以代購商品價格80元開立1張發票並註明代購,另以代購費20元開立1張發票,2張發票均交付A。
 
代收代付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甲將A交付之80元轉付丙並取得以A為抬頭之憑證,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
●甲無須開立發票,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交付A。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其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才能適用免罰規定。

 

 

 各式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民眾投資管道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常見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長大或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後,就享有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權利,一 旦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將自己應得保險契約上約定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要保人必須按變更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A君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於保單繳費期滿前,A君於今(111)年變更要保人為B君,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免稅額(111年為244萬元),A君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於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計55萬6仟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變更要保人,請留意相關贈與稅問題,並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核定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 CFC)制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投資外國公司認列投資收益課稅時點。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如有獲配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應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基準日之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於所得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但是,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符合一定要件者(即為我國營利事業之CFC),營利事業應將外國企業當年度之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其一定要件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CFC。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111年1月1日於A國投資A公司(持股比例100%),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12及113年度分別為800萬元及100萬元,A公司113年中決議分配盈餘800萬元(屬112年度盈餘);甲公司112及113年度課稅所得額(不含CFC投資收益)分別為1,000萬元及1,200萬元,甲公司依所得稅法認列112及113年度投資收益金額及可扣抵稅額如下:
一、A公司非甲公司CFC,A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率21%
(一)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112年度0元、113年度800萬元。
(二)甲公司可扣抵之稅額
1.A公司113年度於當地繳納所得稅168萬元(800萬元×21%)
2.可扣抵甲公司113年度併計國外投資收益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160萬元【稅額扣抵限額16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20%〕-(1,200萬元×20%)】。
3.國外收益於當地已繳納之所得稅168萬元超過可扣抵上限160萬元,僅能扣抵160萬元。
二、A公司為甲公司CFC,A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率10%
(一)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112年度800萬元(800萬元×100%×365天/365天)、113年度0元(實際獲配800萬元-112年度視同分配股利800萬元,另A公司113年度稅後盈餘100萬元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二)甲公司可扣抵之稅額
1.A公司113年度於當地繳納所得稅80萬元(800萬元×10%)
2.可扣抵甲公司112年度併計國外投資收益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160萬元【稅額扣抵限額160萬元=〔(1,000萬元+800萬元)×20%〕-(1,000萬元×20%)】。
3.國外收益於當地已繳納之所得稅80萬元小於可扣抵上限160萬元,可扣抵80萬元。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俟CFC實際分配該筆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另為避免重複課稅,設有境外稅額扣抵、處分CFC權股時可調整損益,以期維護租稅公平。有關CFC制度相關資訊,營利事業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且不論有無所得,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書之日為準,倘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6月17日買賣取得A土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0年7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然甲君未依限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拍定價,減除買進土地之成本、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相關費用、移轉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以非自願性因素之稅率20%,予以補徵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當年度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另如係公司自行發現錯誤,並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其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亦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舉例,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800萬元,並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600萬元(虧損年度均無短漏報所得情事),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嗣108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45萬元,因短漏稅額為9萬元(45萬元×稅率20%),未超過10萬元,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反之,若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為85萬元,因短漏稅額為17萬元(85萬元×稅率20%)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為9.60%(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5萬元÷全年所得額885萬元×100%)亦已超過5%,即無法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惟前述短漏報之所得額85萬元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因短漏稅額為17萬元(85萬元×稅率20%),未超過20萬元,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甲公司原申報之前10年虧損扣除額600萬元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各情況彙總如附表)。
  該局提醒,公司平時帳務處理應如實記載,如發現有不慎短漏報所得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除可免除處罰外,若當年度有申報適用虧損扣除,亦可適用較高之金額及比例計算是否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請公司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承租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之選擇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之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如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向乙租賃公司租用自用乘人小客車1輛,租賃期間為3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個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2,0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營業人如尚有疑義,可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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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2021-04-29 03:38:02

 今年營所稅申報即將開始,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適用擴大書審案件,今年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三項規定,包括使用電子發票而取得租稅獎勵、最新上路的紓困優惠,以及上述二種優惠並用的情形。

 

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申報行之有年,依照今年申報適用的實施要點,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以內的中小企業,可以依照該行業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課稅。

 

又因應疫情影響,今年擴大書審案件還另有優惠,官員指出,如果適用擴大書審申報的營利事業,在疫情影響之下,2020年度的營業收入淨額,較2019年度減少達30%以上,那麼今年報稅時,原本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還可以再打八折計算,減輕納稅的負擔。

 

除了紓困優惠之外,官員指出,為了鼓勵商家數位轉型,針對經營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業等商家,以往是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但近年開始改開電子發票,全年度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還可以再「降低1個百分點」。

 

官員舉例,譬如家具零售業,依據擴大書審實施要點,可能是適用6%純益率,如果享用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便會降為5%。

 

然而今年因為加入紓困獎勵,官員指出,如果商家既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又因為營收衰退,因此可享擴大書審優惠,此時二種優惠就要同時計算,先將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個百分點,再打八折計算。

 

同樣以前述家具零售業為例,官員表示,業者今年若同時享有上述二項優惠,應申報的純益率就會是4%,其計算依據為:【(6%-1%)×0.8】=4%。

 

官員提醒,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原則上仍應書表齊全、設置帳簿、妥善保存交易憑證,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譬如減除免稅收入後,自行依法調整計算當年度實際純益率,若調整後純益率,仍高於擴大書審指定純益率,就該依實際的純益率申報納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的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損益是另外核實認定,不列入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當中。而若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買賣,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應另案核定所得額,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留意申報方式,以免被調整補稅。

 

為簡化稽徵作業,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且自行依法調整的純益率一定標準以上者,可選擇採用擴大書審制申報營所稅,以簡化繁雜的帳務處理程序及成本。

 

國稅局表示,擴大書審要點當中所稱的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房屋交易損益,不動產交易的利得或損失,應單獨計算、核實認定,因此不動產交易是賺是賠,不會影響純益率計算,也不會影響營利事業是否適用擴大書審。

 

舉例而言,某營利事業的行業別,其所適用的純益率標準為6%,而當年度營業收入加非營業收入為100萬元,全年所得額為6萬元,換算出來純益率達到6%,其他條件皆符合的話,即可適用擴大書審。

 

營利事業可能會詢問,若剛好當年度有房地產交易,虧損2萬元,是否會導致全年所得額降至4萬元、純益率降至4%,導致低於純益率標準?官員解釋,不動產交易損失或利得是另外計算,不會影響純益率計算,此營利事業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已公告「109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針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若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減少達30%者,其擴大書審純益率可打八折,今年5月報稅適用,中小企業可望減輕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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