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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1-03-17 03:37:13

 證交法/內線交易/賴英照

 

檢調上周偵辦美商達爾公司併購敦南科技所引發的內線交易案。併購案的消息在二○一九年八月九日宣布,T女士卻在七月間就利用外資名義大買敦南股票。她在偵訊時說,是偷聽敦南公司前負責人S君講電話,知道併購的消息後買股票。

 

偷聽引起的內線交易,近年有好幾件。二○一六年五月,荷蘭商艾斯摩爾和漢微科公司協商併購事宜。負責承辦的C女士有一天在家裡接到併購團隊的電話,她刻意到臥室的衛浴間講電話。她的丈夫H君卻站在浴室門外偷聽,並利用這個併購的消息,從五月廿四日起到六月十五日陸續買進漢微科股票。法院認定H君成立內線交易罪。

 

二○一三年光寶收購建興股票的案子,也有偷聽的情節,而且有兩件。一、一月下旬,承辦收購案的S女士,上班途中在車上和同事討論併購案的問題。一旁開車的Z君是S的丈夫,因此知道併購的消息。他把太太送到辦公室之後,就去買建興股票。當天下午S女士知道丈夫買股票的事,非常生氣,要求他立刻取消買股委託,但為時已晚。法院判決Z君構成內線交易罪。

 

二、光寶執行長C君一月卅日一早到按摩店,由W君做足部按摩。為準備下午的董事會,他打電話給同事,雖然刻意細聲講話,但W君還是偷聽到光寶要「合併或收購」建興的談話。執行長一離開,W君立刻下單買進建興股票。法院確認W君應適用內線交易的規範,但認為他聽到的併購消息「尚未明確」,網開一面判他無罪。

 

上面幾件偷聽的案子,講的人沒事。但在故意洩漏消息的情形,講的人也會惹上官司。

 

光寶併購案宣布之前,一月二十四日晚間,光寶L經理把併購的消息告知女性密友W小姐。第二天開始,W小姐用兩人的資金分批買進建興股票。結果兩人都被判決成立內線交易罪。

 

類似的案件,公務機關也有。二○○五年二月中旬,某縣政府警察局配合執行搜索C公司任務,派H警官出勤。H卻把消息告訴太太L女士,L隨即融券賣出C公司股票。警察局的T警官,在辦公室聽到搜索消息後,也放空C公司股票。結果三個人都被判刑。

 

要避開磨人的官司,最好想想孔子對顏回說的話:「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不該說的不要說。如果聽到了,也不要買賣。

 國稅局提醒,民眾主張民法中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留意財產計算範圍,有兩種常見情況不計入計算,第一是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在死亡前出售取得價金,且這筆價金明顯獨立,並未混用;第二種則是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

 

不過這兩種情況雖都不計入分配請求權範圍,但都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提醒民眾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過若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不動產,在死亡前出售所取得的價金,其僅為財產狀態變更,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0年1月死亡,在死亡前的2019年8月出售一筆土地取得價金3,000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未動支,並列報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甲君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這筆3,000萬元財產就不能列在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中。

 

官員表示,前述案例中,價金存在銀行未動支,可明顯區分是生前出售土地所得,實務上也許無法明顯區分,此時民眾也可與國稅局討論合理的計算方式。

 

此外另一種情形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若在贈與後兩年死亡,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但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台北國稅局舉例,乙君2020年2月間死亡,遺留財產1.2億元,而他在生前兩年內贈與配偶2,000萬元,配偶本身有存款1,000萬元。依此案例,乙君的遺產總額為遺留財產加上生前贈與,合計1.4億元;至於分配請求權金額,則不含生前贈與,是以遺留財產減掉配偶存款後平分,也就是5,500萬元。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申報贈與及其他財產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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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1-03-17 03:26:09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可用伙食費列支,提醒納稅人留意,以免列報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補習班107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的薪資支出72萬元及伙食費28,800元,不符合相關查核辦法及解釋函令規定,皆不得列為費用。

 

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如果是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薪資,則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核實認列;但若是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則不可在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至於伙食費,財部也曾發過解釋令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的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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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2021-03-11 03:06:44

 企業如果因漏稅、漏開發票等原因被開罰,中區國稅局表示,原有的節稅權益將受影響,不論是補徵的營業稅,以及罰鍰部分,都不能再重新列為當期的費用。

 

報稅季就快要來了,官員指出,許多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常會不小心把政府規定的稅捐,列為當年度的損失或費用,其實在稅法上是不行的。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當中有明訂多種情況,不得列為事業損失或費用的稅捐,包括業主本身的綜合所得稅、代政府扣繳的各類所得稅,以及因違反營業稅規定而被追繳的營業稅等。

 

官員表示,查核準則也規定,各種稅法當中所提到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還有各類法規所科處的罰鍰、未辦扣繳而補繳的稅款,全都不能認定為稅費。

 

官員強調,營利事業不論是因漏稅,或是漏開發票,因而被國稅局補徵的營業稅及罰鍰,全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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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1-01-26 03:44:12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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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1-01-26 03:42:07

 先生在過去曾將不動產過戶給妻子,等到未來妻子要出售時,申報房地合一稅可留意,包括取得時間、取得成本等二項主要課稅因素,都可以依相互贈與前一次取得時機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必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在贈與過戶的當下,就不用煩惱課稅的問題;不過等到未來出售時,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複雜,因此必須好好了解影響課稅的因素。

 

官員指出,首先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在於取得時間的認定,官員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在那之前取得的房地則是適用舊制;在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情況中,短期持有便轉手出售,又可能會依較重的稅率課稅。

 

因此特別針對曾在配偶間移轉過的房地產,官員表示,為了更符合納稅人的利益,因此等到要出售時,可用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作為取得日,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跟陳小姐是夫妻,林先生在2017年初購入一套公寓,2019年中將這套房地贈與過戶給陳小姐,這個過程不用課贈與稅;而陳小姐後來跟林先生商量好,最後在2020年底出售該房地,那這套公寓的原始取得時間,就應以林先生2017年取得時為準,出售前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

 

除了持有期間認定會有差別,官員表示,在計算申報房地出售所得時,贈與的時間點也是依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為準,如果是買來的,出售時得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如果配偶手上的不動產本來就是受贈或繼承而來的,出售時則可以減除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在許多跨國合約當中,扣繳稅常常成為本國企業報稅的罩門,台北國稅局表示,查核實務上常發現有些企業,沒有搞清楚扣繳所得的歸屬,額外幫自身錯誤列報損失或費用,被國稅局發現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外國母公司管理服務費時,合約支付總金額900萬元。

 

由於對方在我國又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因此要依規定扣繳20%所得稅款(180萬元),因而加上稅費之後,整案實際列報的成本費用為1,080萬元。

 

然而仔細檢查雙方合約,管理服務合約上的總金額就只有900萬元,而且是讓國外母公司負擔稅款,這間國內公司等於付完總額後,自己又多誤報180萬元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理論上營利事業在使用外國母公司的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時,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其相應的扣繳稅,也應該是外國營利事業應負擔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不得列為國內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不過就實務上而言,官員表示,很多跨國合約簽訂時,可能會要求我國企業負擔相關稅費,雙方在考量稅費成本後,重新精算合約上的總額,如此我方企業報稅時,就可以直接依照精算後的合約總額來列費。

 

不過,在此案例中,官員指出,雙方既然約定總額僅900萬元,提示的合約當中也未明訂要由我方負擔稅費,那麼該公司誤將扣繳稅額外列費,自然就會被國稅局剔除,雖然誠實申報並未構成罰則,但還是要補稅處理。

 公司發放酬勞給董監事後,坊間常出現董監事選擇回捐的情形,台北國稅局表示,不論該酬勞採回捐、拋棄還是未領取,這筆款項最後都要在正確的年度,以其他收入列帳。

 

官員指出,我國從2008年開始實施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制度,公司於申報營所稅時,要將以上的紅利或酬勞以費用列支,不過坊間也有部分董事、監察人,會選擇拋棄所獲配酬勞,或逾期未領取,導致最後債務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在上述幾種情況中,官員表示,公司應將過去年度已認列為費用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重新列為其他收入課稅。若董監事在領取當年度便拋棄請求權,公司應直接於當年度認列為其他收入;若是因請求權到期而消滅,則是認列於請求權消滅年度。

 

舉例而言,某公司於2016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中,曾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支出600萬元,不過由於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於隔年拋棄所獲配的酬勞,合計為140萬元,讓公司前一年度列為費用的部分金額,並沒有實際給付。官員表示,這間公司應於201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中,重新將14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以免發生漏報所得情事。

 企業生意往來,難免累積部分負債帳款,中區國稅局表示,在申報營所稅時,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留意各類款項的法定支付時效不同,從二年到15年不等;其次,如果有款項超出法定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當年度就必須轉為其他收入列帳。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很多支出都會在權責發生年度列為費用,但帳款實際上並未支付,由於《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當中,對於各類帳款訂有法定期限,如果持續拖到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過期了,理論上營利事業便不必再支付,因此應重新列為收入課稅。

 

民法當中針對各類款項的請求權時效不同,官員表示,一般而言,大多數的款項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過民法也針對特定款項訂有較短的請求權時效,以營利事業常經手的為例,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請求權逾五年未行使則消滅;另外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請求權逾二年未行使,就會失去效力。

 

官員表示,諸如前述列舉的款項,企業通常在權責發生年度便已列費,但如果等到請求權消滅時,都還沒有給付,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2條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不過在某些案例中,即便債務已經拖過法定期限,官員說,還是有些企業本於誠信,仍在債權人請求權時效逾期後,選擇清償相關款項。

 

在這種情況中,即便稅務上已經轉列為其他收入,如果未來仍有實際給付,還是可以於「營業外支出」列帳。

 

實務上在部分案例中,雙方約定的支付期間,與原本稅帳上的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其他情形導致請求權時效有延長,這些情況企業也可以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所得稅債務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適用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時,如果有兩筆以上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勿將各筆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後作為減項一次扣除,以免計算錯誤。

 

員林稽徵所表示,個人的房地合一稅採分離課稅申報,營利事業的房地交易所得是併入年度所得於隔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兩者制度不同。

 

官員指出,當房地交易賺得不多,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有可能變成負數,但在稅務處理上,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是零,而不是負值。

 

如果沒有逐筆計算,很可能會把負值和正值相加,那麼計算出來的結果會出現錯誤,很可能會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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