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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3-12-26 05:21:52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的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稅局說,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主要是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的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購入獎品於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北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如果是將購入備供銷售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使用時,其購入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北局舉例說,甲公司購入十台平板電腦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21萬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1萬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十個無線藍芽耳機,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北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自今年上路,明年5月報稅季將首度適用。財政部近日修正個人、營利事業CFC辦法,賦稅署長宋秀玲昨(25)日表示有三大放寬,包含豁免門檻計算方式、過渡期、稅基等面向。

 

首先是調整豁免門檻計算範圍。宋秀玲解釋,CFC設有兩大豁免門檻,一項是有實質營運活動,另一項是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可免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

 

過去在「合計」部分,控制的全部CFC都要納入計算;修正後在計算合計盈餘時,排除有實質營運者、無直接控股者,換言之,修正後可更容易符合豁免規定。

 

CFC辦法三大放寬
CFC辦法三大放寬

舉例來說,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盈餘200萬元)、CFC2(盈餘600萬元)各自100%股權,並透過CFC1間接持有CFC3(盈餘100萬元)的100%股權。其中CFC2有實質營運活動。

 

過去在計算甲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規定時,三家CFC盈餘都要納入,合計為900萬元,超過豁免門檻700萬元,甲公司就必須針對直接持股的CFC1當年度盈餘依規定認列所得。

 

修正後,CFC2因為有實質營運、CFC3因為是間接持有,都無須加計,只須計算CFC1的200萬元,低於豁免門檻,甲公司可免依CFC辦法認列所得。

 

第二項放寬是給予過渡期,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原規定自2023年元旦起分配就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修正後給予15個月過渡期,只要可提證明文件,證明是在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這些舊盈餘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第三是在稅基方面,納稅人可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FVPL(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一旦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財政部表示,以上市櫃公司家數估算,約有上千家公司明年可能須申報CFC,不過僅為粗估,仍待明年申報後才能精確統計;至於個人適用CFC情形牽涉納稅人投資布局,更難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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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3-12-21 03:59:36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2016年施行以來,屢有民眾出售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但發生虧損,誤以為只要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房地即使虧損也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北稅局指出,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

 

北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小張於2021年3月8日以新台幣890萬元買入A房地,之後於2022年間以885萬元出售、並於2022年5月1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交易結果為虧損,但小張未於2022年6月9日以前(自2022年5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北稅局查獲,以小張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一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

 

小張對此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並無所得,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不應處罰。經北稅局以房地合一所得稅主要是採自行申報制,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小張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駁回小張復查申請。

 

北稅局呼籲,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即使交易結果為虧損,仍應依限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被裁處行為罰。另外,房地交易損失可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申請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在國外已繳納過所得稅部分,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兩大提醒,第一是留意計算扣抵稅額方式,第二是留意所得來源國家是否與台灣有租稅協定。

 

可扣抵國外稅額規定
可扣抵國外稅額規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不過,為避免重複課稅疑慮,公司在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這筆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其次,應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台灣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繳稅,溢繳的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取得日本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新台幣1,2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240萬元(在日本適用就源扣繳,稅率20%)列報國外稅額扣抵。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60萬元,應從收入中扣除,以淨所得840萬元來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應為168萬元。

 

另外台灣與日本簽有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為10%,甲公司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實際上僅須在日本扣繳120萬元,但甲公司並未向日本申請,導致在日本多繳稅120萬元,多繳的國外稅額就不能申報扣抵國內營所稅。

 

國稅局提醒,台灣目前已有34個已生效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可多加留意,另也要注意計算方式,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

 民眾投資海外基金,於「轉換基金標的」時,常忽略原始基金標的獲利狀況,導致未申報個人所得額,遭國稅局認定短漏報所得而裁處漏稅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轉換基金標的該行為有兩種含義,第一,投資者有意願贖回原基金,第二,將贖回原基金金額,全部再重新購入新基金投資。而民眾常忽略第二種狀況的發生,認為無贖回款之匯入,然而持有原基金轉換回新基金,已經構成取代現金報酬實現所得,理當併入所得課稅。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於2020年間向A銀行以202,100美元申購海外B綠能基金100單位(每單位2,000美元、手續費2,100美元),而2021年間王先生持有B綠能基金大幅上漲至每單位5,000美元(總市值500,000美元),王先生於是將該基金100單位全數轉出,並全額轉換為C黃金基金。

 

A銀行據此計算王先生處分B綠能基金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8,421,333元〔(500,000美元-202,100美元)*匯率28.27-轉換手續費300元〕。

 

王先生雖有申報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且其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但因其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已超過2021年度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6,700,000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王先生應報繳基本稅額〔344,266元(8,421,333元-6,700,000元)*稅率20%〕。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明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其中包括海外所得。國稅局提醒,該條例未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跨年度扣除,且依量能課稅原則,投資人若發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

 財政部公告「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包括調整員工伙食津貼以及虧損扣除規定。針對修正條文,資誠昨(12)日提醒企業報稅三重點,首先伙食津貼的調整使企業增加員工的免稅額。第二,需留意期間員工所得申報與員工協議。最後,注意相關法律之免稅所得需抵減該期虧損。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有兩大重點,第一,未視為薪資標準的員工伙食津貼從原先的2,400元調整為3,000元。第二,依法律所規定之免稅所得,企業須先行減抵該期虧損,才得以在純益額中扣除。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三點注意,首先,各別員工之伙食津貼免稅金額達到全年3.6萬元,該費用優化所得稅制,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標準。第二,企業在調整伙食津貼時,須留意是否共同修正該準則發布前(2023年1月至11月)之會計帳務、員工所得申報以及員工協議。

 

最後,營利事業在扣除前十年內核定的各期虧損時,須將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免稅所得抵減,才得以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

 

然而,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依企併法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以及損失等,則不得計入當期核定虧損額。

 

此次修正因應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主要用於台灣個人與公司在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填報其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免於利用CFC的避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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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3-12-13 03:40:09

 基金會等公益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分為三種情境。第一是創設目的相關支出占比達六成;第二是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第三是支出比未達標、結餘款又超過,但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前述三情境都可免稅。

 

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情境
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情境

針對支出占收入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是支出、收入,都不能計入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包含用於與創設目活動支出、附屬作業組織虧損、所得稅費用等;收入包含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創設目的以外所得、附屬作業組織所得等。前述支出除以收入計算出占比,若超過60%,即可符合免稅規定。

 

結餘款方面,若結餘款低於50萬元,也能符合免稅規定;一旦創設目的支出比未達60%、結餘款又超過50萬元,也可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仍可適用免稅標準。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可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應納所得稅(可先扣除非銷售貨物勞務虧損)外,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國稅局提醒,已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結餘款應在使用計畫期限內執行完成,才符合免稅規定。

 

國稅局補充,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結餘款使用計畫,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者,最慢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舉例來說,甲基金會2021年結算申報收入100萬元,包含捐贈收入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支出20萬元,當年度結餘款為80萬元,支出比僅20%,未達60%,結餘款又超過50萬元,因此應編列使用計畫才能適用免稅。

 

甲基金會編列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計畫在2022及2023年分別使用50萬元、30萬元,不過因2023年因故無法依計畫支出30萬元,甲基金會最慢應在2024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而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仍以四年為限。

 企業與外國供應商簽約時,扣繳稅款由誰實質負擔向來是議價重點。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企業,可善用四大招有效降低扣繳稅負,不過適用的法令可能各不相同,應仔細檢視後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企業與外商簽約,由國內企業代扣稅款,負擔稅款者照理應為外商,不過實務上,外國公司通常會透過合約議價,將扣繳稅款轉嫁給台灣企業負擔。安永稅務服務部資深協理溫珮絃表示,若企業在簽約時能了解降低扣繳稅負方法,能使合約簽署過程更順利。

 

四招降低扣繳稅負
四招降低扣繳稅負

安永提醒有四大招降低扣繳稅負。首先是針對特定費用,財政部解釋函令有明確規定可認定為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例如律師費,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的報酬等。

 

其次是主張該筆所得在我國無課稅權。安永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因此在課稅權所屬方面,若租稅協定中規定某項所得僅由來源地國課稅,則居住地國家就無課稅權,應予免稅,反之亦然。

 

目前我國已與34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另與南韓已簽署但尚未生效,此外也與美國正在洽談中,企業可關注相關動態。

 

第三,可申請該筆所得為免稅所得,例如權利金,就可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公司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給付外國公司的權利金可免稅。

 

第四,可透過所得稅法、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租稅協定、境外電商解釋令等,降低有效稅率,例如營業利潤、股利、利息等。

 

此外溫珮絃也指出,財政部自今年以來,針對扣繳優惠相關法令,將退稅期間由原本的五年改為十年(除租稅協定外),對企業無非是一大福音。

 

除扣繳外,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則提醒,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等皆提供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企業也可善加利用、聰明節稅。

 石先生(化名)拿假發票報裝潢費,原本想省下百萬房地合一稅,沒想到,有人向國稅局舉報,直指石先生做假,結果他被補稅103.5萬元,罰款82.8萬元。

 

為什麼懷疑石先生有可能被人坑了?分析理由有三,一是一般人那裡有管道拿到假發票?應該是有人「教」的。二是,開發票的公司人去樓空。三是按過去查到的行情,估計石先生花18.4萬元,買230萬元發票,國稅局可能還會發出16.56萬元檢舉獎金。

 

合理懷疑:有人前一手賣假發票,賺了石先生18萬多元,後一手又檢舉他,賺到了16萬多元的獎金。

 

 

石先生被坑了 賣房賺的錢全回吐

 

 

稅務界人士指出,營業稅率是5%,100萬銷售額要繳5萬元營業稅,5萬元是成本,坊間假發票一般賣8萬元。

 

這次石先生這個虧可吃大了,買發票加上罰款,足足比誠實申報多支出101.2萬元,賣房賺的240萬元幾乎全打水漂。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石先生還不算最糟,拿假發票申報成本,類似案子有的會被移送刑事局,留下刑事記錄。不過,「納稅人態度良好,很快繳清本稅,」就沒移送當刑事案件。

 

石先生到底是怎麼出事的呢?先來說他的故事。

 

石先生在111年5月買下台北一處房地,12月賣掉,持有不到一年淨賺240萬元。石先生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拿出一家台中公司開的230萬元發票,聲稱是裝潢費用,自繳稅款4萬多元。

 

230萬元的裝潢費不算太高,但為什麼找台中的公司裝潢?不會太遠?這家公司很有名?台北國稅局心生很多疑問,於是請中區國稅局去問問這家台中公司。

 

 

台北房找台中公司裝潢  國稅局嗅出異味

 

 

一查,竟發現這家公司已經不見了,人去樓空,負責人也找不到。官員納悶:裝潢完才幾個月,怎麼公司就沒了?

 

公司部分,沒有繼續追查。國稅局判斷,公司負責人有可能是人頭,可能是個流民。

 

裝潢公司查不到,台北國稅局轉向買方,請買方提供照片或相關資料,想確定到底石先生有沒有大舉裝潢房子。買方恰恰保留了交屋時的屋況照片,買方指出,沒什麼裝潢,只有一些家電等基本設備。

 

把買方提供的照片和石先生提供的照片一比對,官員說:「根本不是同一間房子。」石先生不知從那兒拿來一間有裝潢房子的照片。

 

很快的,國稅局接到通報,指出石先生拿的是假發票。

 

官員說,石先生沒有辯解,也沒有進一步說明什麼,同意剔除230萬元裝潢費用。石先生適用45%稅率,補稅103.5萬元。

 

官員說,拿不實發票,這是故意逃漏,罰很重,按所漏稅額罰一倍。石先生很快把103.5萬元本稅繳了,裁罰打了八折,罰款82.8萬元。

 

等到石先生繳了罰款,正常程序會依罰款的兩成發獎金給提供資料的人,不過,這個案子國稅局會調查,看看檢舉人是不是「局內人」,如果是,也許不會發。

 

 

 

裝潢費怎麼認定?合約、金流、照片⋯⋯

 

 

石先生被推坑,再次告訴我們誠實納稅是上策。接下來,我們也要告訴讀者,納稅人申報裝潢費用,國稅局一般會要求什麼?

 

官員說,主要有四個,一是和裝潢公司的合約、設計圖;二是付款證明:滙款單或者存摺資料,裝潢公司開給的發票或收據;三是裝潢前後照片。四,如果是大樓,看有沒有向市府申請的裝修許可。

 

「總之,就是能證明有裝潢這件事,以及證明裝潢花這麼多錢。」國稅局官員說。

 

如果是大廈,尤其有管委會的大樓,裝修要向市府申請裝修許可,要請建築師評估,這流程估計也要幾萬元。官員說,市府核發的裝修許可也是有力的證明。

 

官員指出,公寓大門貼的公告也是項證明。五層樓以下的公寓是不需要裝修許可,但是總要通知各戶,讓各戶知道是那一戶裝修,裝修期間要多久,以便施工工人進出和放置材料等等。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納稅人的裝潢費是裝潢公司的營業收入,攸關裝潢公司的營業稅和營所稅,一般會有帳載。向裝潢公司核對工程和金額是很平常的查核。

 

石先生只拿出裝潢公司開出的發票和裝修後的照片。即便沒有通報資料,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國稅局還是會找開發票的公司核對,假發票會露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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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3-11-30 08:30:38

 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愈來愈多境外電商進入台灣市場,也為國內部分供應商帶來商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供應商在與境外電商交易時,也應開立統一發票給對方,為降低交付成本,供應商可選擇開立雲端發票。

 

國稅局表示,供應商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給境外電商。

 

境外電商自2017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外電商的供應商與境外電商交易,也應開立並交付載明買受人為境外電商及其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統一發票。

 

國稅局指出,由於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為降低國內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的交付成本,供應商可透過開立雲端發票方式,達到省時便利效果,可順利將發票交付境外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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