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報廢時,應留意是否已屆耐用年數,報廢程序會因此有所差別。若使用期滿,雖無須向國稅局辦理報備,但仍應保留證明文件證明實質報廢,才可認列報廢損失;若未達耐用年數提前報廢,除非可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否則應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使用期滿後想報廢,若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不足額度可列為當年度損失;若超過預留殘價者,則要列為當年度收益。

 

南區國稅局指出,固定資產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報廢,雖依財政部函釋,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但公司仍應記得保留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有報廢事實,才可列報廢損失,常見文件像是報廢前後照片或影片、雇工清運過程、相關出售收入憑證、回收業者單據等。

 

台北國稅局舉例,實務上曾有某甲公司10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的機器設備報廢損失,以為使用期滿無須報備,也就完全沒準備相關證明文件,結果被國稅局全數否准。甲公司雖不服、提出復查,但國稅局仍要求舉證,復查遭到駁回。

 

官員表示,曾發現公司列報已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的報廢損失,結果只是將這項資產從財產目錄中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未實質報廢,就不能列報廢損失,國稅局將剔除補稅。

 

而假如固定資產尚未達到使用年限,就因為搬遷等特殊情況須提前毀滅或廢棄,南區國稅局表示,可以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若有出售廢料收入也要列為收益,並提供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等,來核實認定。

 

但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文件時,記得應在報廢事前向國稅局核備,降低未來徵納雙方爭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報廢固定資產應注意申報要件並保存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另外報廢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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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1-04-01 06:57:55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之間簽訂買賣契約,若因對方違約而沒收訂金,導致產生所得,應記得併入沒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5年訂約出售某地給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訂金(150萬元),然而乙君2016年因財務周轉失靈,無法依約定時間支付土地餘款,並決定放棄購買,甲君根據雙方契約,將已收訂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

 

由於甲君是在2016年沒收,這筆違約金應在2017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列於當年度其他所得。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早在1979年就發布解釋函令說明,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訂金,屬於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官員解釋,不限於土地買賣契約,其他各項買賣契約若有違約金、沒收訂金等情形,也都應該申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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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1-04-01 06:55: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益團體,應留意收支比與結餘款問題,若要適用免納所得稅標準,當年度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須占收入60%以上;若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機關團體就必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

 

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時,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的使用計畫,包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才可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

 

而結餘款使用計畫若有須變更,最慢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不過變更前、後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疫情期間仍有部分國際商業活動進行,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若要列報國外出差乘坐國際航線飛機的交通費,記得提出相關證明。官員表示,過去常有出差員工遺失登機證等情形,公司可檢附航空公司提供的搭機證旅客聯或搭機證明等文件作為代替。

 

台北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有員工到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回台後,未留存或遺失登機證。國稅局表示,之所以要求提供登機證,是希望證明員工確有出國事實,為簡化作業,查核準則也規定,遺失登機證時,可以航空公司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的證明,或足以證明出國事實的護照影本等,擇一替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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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21-03-25 03:36:29

 繼承人如果急需取得遺產變現,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繳清遺產稅之前,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提供相當的擔保財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完成移轉變現的需求。

 

官員表示,台南市有位陳先生,其父親在去年初驟逝,國稅局核定陳先生應納遺產稅約為150萬元左右,眼看繳納期限將至,陳先生卻無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擔心未在期限內繳納,會被加徵高額滯納金及利息。

 

不過陳先生後來發現,陳爸爸生前已簽約出售二筆土地,也已收取部分售地款項,還有尾款200多萬元,必須等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會入帳,然而這二筆土地卻已經是被列管的遺產,無法隨意移轉。

 

官員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不過稅法也有項但書,如果納稅義務人基於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的話,可以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前述陳先生的案例,最後找上了納保官幫忙協助,官員表示,在納保官的建議下,陳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遺產稅繳納期限,並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拿到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土地出售,順利繳清遺產稅。

 特別針對跨國代理、代銷的情形,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廠商如果要列報佣金給海外配合對象,須證明對方確實有提供居間仲介的服務,否則將影響費用的認列。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協助,才能爭取到海外的訂單,因此支付佣金時,也會列報一筆佣金支出,作為給予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合理報酬。

 

不過對國稅局而言,營利事業一切的支出,都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官員表示,企業如果想列報佣金支出,不只要提示與仲介之間的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必須提供相關事證,向國稅局證明,受款人確實有提供勞務,促使買賣雙方完成交易。

 

官員表示,現在是數位化時代,因此除了廠商與仲介者洽商過程中詢價、報價及訂單往來的文件,像是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對話紀錄的截圖,也可以作為證明仲介事實的資料,建議企業妥善保留相關紀錄,以免國稅局查核時無法出示。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當中規定,有三種對象若作為仲介方,國稅局將不予採信認列,包括出口廠商或旗下的員工、國外經銷商,以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其他國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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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1-03-25 03:32:08

關係企業互相協助金流,須留意代銷、代收所涉及的稅務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在滿足「轉付無差額」、「憑證買受人為委託人」等二項條件下,中間人雖經手金流,但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也就免納營業稅

 

官員指出,代銷、代收的交易,在坊間各行各業都會發生,不過最常見的情況,在於關係企業之間,由當A企業向C企業買東西,卻是由B企業代為處理金流的情形。

 

在這類交易中,這位中間人可能只是受到交易其中一方委託,代收並轉付款項給另一方,官員表示,由於實際上商品的買受人為委託方,因此在稅務上,可以適用變通的規定,減少買家、賣家及中間人三方的負擔。

 

官員指出,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如果這位中間人在收取轉付的過程中,並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同時,這筆款項在轉付過程中,憑證所載明的買受人,都是原始委託人的情況下,中間人便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也就是不必列入銷售額、不課營業稅。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受乙公司委託,要向某飯店訂房,並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轉付飯店,最後飯店所開立的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官員指出,在此案例中,甲公司只要負責將飯店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交給乙公司即可,不必額外向實際交易雙方開立發票。

 

官員表示,像是許多線上訂房平台、購票平台在提供代訂服務時,常會收取手續費、服務費等款項,這種做法就不符合「轉付之間無差額」這項要件,不僅要開立統一發票,還要如實將交易金額列為其銷售額,並報繳營業稅。

 

再從另一個例子來看,假設國內丙公司接受國外關係企業委託,與國內另一家丁公司簽訂勞務購買契約,官員指出,如果丁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買受人為丙公司,那就違反了「憑證買受人為委託人」的要件,不符合免開發票規定,丙公司仍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並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當繼承人不只一位時,若選擇將「應繼分」讓出,是否會涉及贈與問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此表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若個別繼承人先以自己的財產繳納遺產稅,且繼承財產較繳納稅額還少,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等於就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應就繳納的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差額,依遺贈稅法規定核課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到民眾詢問,甲君往生後,留下子女A、B、C三人,若依應繼分規定,三名子女應平均分配,各自取得三分之一的遺產,但三位兄弟姊妹和樂融融,考量年紀最小的手足C無謀生能力,A、B兩位兄姊決定讓C繼承全數遺產,這種情況下算不算把應繼分贈與給C,要不要課贈與稅?

 

國稅局解釋,民法中有應繼分的設計,目的是當繼承權有糾紛時,可依法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但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取得財產比應繼分更多,民法並未設限,也不構成贈與問題。

遺產稅國稅局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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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21-03-22 03:46:14

 配偶之間相互贈與房地產,應留意三大稅務問題,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契稅。財政部官員表示,配偶贈與財產不課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而贈與房屋則應報繳契稅。首先在贈與稅方面,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果所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因此雖然免稅,但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未來配偶若死亡,依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另一半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也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在土增稅方面,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配偶間贈與土地「免徵」土增稅,但實際上更精準的說法,僅是「暫時」不課土增稅,未來土地再次賣出時,就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

 

官員表示,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是採累進稅率,若配偶間贈與土地時申請暫不課徵土增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會使漲價倍數增加,導致得適用較高稅率,未必划算,納稅人可依自身狀況斟酌考量,決定贈與配偶時是否要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

 

最後契稅則是許多民眾常會忽略的稅目,官員表示,契稅條例中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未排除配偶,因此只要符合課徵範圍,無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的房屋移轉,都要報繳契稅。

 

官員提醒,贈與房屋應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民眾應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親人離世,民眾若要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並填申請書及同意書向國稅局申請即可。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若遺產稅核定有銀行存款者,為免繼承人另外籌湊現金繳稅煩惱,繼承人可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50萬元,遺產中銀行存款有400萬元,甲君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D等五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五分之三)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此時就符合條件,可在應納遺產稅額範圍,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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