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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21-04-01 06:55: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益團體,應留意收支比與結餘款問題,若要適用免納所得稅標準,當年度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須占收入60%以上;若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機關團體就必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

 

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時,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的使用計畫,包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才可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

 

而結餘款使用計畫若有須變更,最慢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不過變更前、後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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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