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於今(16)日核定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6789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日期為
102年1月18日,符合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之案件,國稅局將
以公告方式,代替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者:(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
3項規定,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
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
之效力。
該局指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核定結果符合公告之案件,納
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
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
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
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提醒,如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公告生
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
人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復查。另主管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
應就已公告核定案件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 謝瓊儀;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2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新春送禮季節,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支付之餐飲、禮品費用,應依規定取具憑證,並以交際費認列;該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中秋節、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審核 06-2298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