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陳先生問:我在很多年前應朋友邀請擔任○○有限公司董事兼代表人,因為公司營運狀況不好欠了很多稅,導致被限制出境,請問何時才可以解除限制出境?解除限制出境後,公司的欠稅還要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因此,陳先生被限制出境後逾5年,依前開規定是可以解除限制出境,但公司原所滯欠之稅捐如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可就欠稅繼續執行,而且必要時,行政執行機關亦可對欠繳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採取拘提、限制住居或管收等措施,以確保稅捐徵起。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應納之稅捐應據實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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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