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時,該土地租賃收入及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上約定的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如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再贈與子女,是否會被補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王先生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拓展業務或配合節慶活動舉辦短期的臨時性特賣活動,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活動,營業人只要向原所屬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即可,不必為了臨時活動,額外在當地申請稅籍。 該局進一步表示,針對已經在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偶爾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短期的展售活動,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稅籍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設籍於高雄市新興區,以銷售自有品牌服飾為主要業務,為出清存貨於高雄市鼓山區承租特定空間,進行短期的臨時性特賣會,則A公司應先向該局新興稽徵所報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發票,該特賣會之銷售額併入A公司之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取得外匯收入,如該勞務之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者,營業人取得之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