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並於110年7月1日持續推動房地合一稅2.0,針對短期交易房地適用較高稅率,以抑制短期不當炒作,惟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民眾出售自住房地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符合重購租稅優惠條件者,可申請退還或扣抵。
  該局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都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的優惠。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為適用條件。
  該局舉例,甲君配偶於111年5月22日以2,500萬元購買臺北市北投區的A房地,嗣甲君於111年10月13日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位於臺北市士林區B房地,成交價額1,800萬元,而且甲君及其配偶在A、B處房屋分別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甲君在111年10月17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應納稅額50萬元,因甲君符合上開在2年內「先買後賣」自住房屋之條件,且買入新屋價額高於賣出舊屋價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的應納稅額額度內,全數應納稅款50萬元扣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無須再自行繳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稅額退還或扣抵後,重購的新屋在5年內,如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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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22-11-07 07:25:42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計入最低稅負計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納稅人無法提供成交價格或取得成本,有三種推計方式;不過若國稅局查到實際所得較高,則會以查得資料為準。

 

 

 

立法院於2020年底三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將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恢復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稅,以遏止透過股權交易等方式避稅,同時降低炒房誘因,並自2021年起適用。

 

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相關辦法也設有推計所得方式,主要分三種。

 

首先,若個人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第二,若個人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並以75%為所得額。

 

第三,若交割日前一年內並無會計師簽證財報,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同樣按75%計算所得。

 

不過,若稽徵機關查到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所得額高,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計算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也要留意相關規定。舉例而言,因購買而取得未上市櫃股票,成本是以成交價格為準;若因公司盈餘轉增資而取得,則以股票面額為準;若為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則成本為零。

 

必要費用方面,主要是指證交稅、手續費等。

 

此外,若交易成立五年內的高風險新創未上市櫃股票,可免納入計稅,至於「高風險新創」定義,包含須向經濟部申請核定,或登錄創櫃板、符合產創條例天使投資人條款規定等簡化認定方式,納稅人應留意相關規定。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今年5月至6月報稅時,若未申報去年度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應儘速至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惟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實際發生者不得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其當年度盈餘,應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再就剩餘盈餘分派,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於所得年度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倘營利事業於多年後遭查獲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增加,其所補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因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不得列為所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間遭該局查獲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案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嗣甲公司主張其已於109年度就案關增加之稅後盈餘80萬元補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8萬元,應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惟查其補提之法定盈餘公積未於108年12月31日前經股東常會承認,是於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作為減除項目,故就短漏報稅後盈餘8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款4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有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或自動補報短漏所得額等情事,致盈餘增加而補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應留意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是否係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免因不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境外電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國內公司、商號及機關團體者,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國內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倘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計算辦法」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繳納之營業稅,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計算應繳納稅額。如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應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國內營業人若向前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國內甲公司111年10月15日向境外電商乙公司購買電子勞務600,000元,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之營業人,111年9-10月不得扣抵比例為20%,甲公司應於次期15日(即111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於營業稅申報書(403)第74欄位填列購買國外勞務600,000元,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 勞務應納稅額為6,000元(600,000×5%×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之有價證券,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其死亡日尚未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價值,併同現金股利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所遺上開股票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股票發行公司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如A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11年6月25日,並分配股票股利,應按甲君死亡日該股票收盤價估算價值,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甲君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倘A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25日,則該項股票股利非屬甲君遺產,屬甲君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不論係以買賣或贈與原因辦理移轉,均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再為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上述規定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所為之無償贈與外,尚包括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情形。該局最近查獲有父子間買賣股權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經查確實有收付價金且核屬買賣,但該公司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非屬贈與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按其違章情節裁處5千元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於活動開始1個月前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文化部申請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經審查核准後,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適用對象為個人,非個人不適用,且經核准為扣繳義務人之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即文化藝術事業依規定扣取稅款前,如出賣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出賣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倘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免依規定扣繳,由該出賣人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如出賣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即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出賣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會被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將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以下罰金。該局近期查獲轄內A公司與B公司無交易事實,A公司竟以銷售額7%的代價,開立銷售額2,000萬元的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A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的B公司,也被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加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勿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免觸法;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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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2-11-02 08:21:09

 雙11購物節即將到來,高雄國稅局昨(31)日提醒,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時,要留意買賣、代購或代收代付等交易型態,有不同開立發票的方式,呼籲營業人釐清自己的營業行為,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

 

國稅局官員說明,網路交易樣態可分為買賣、代購、代收代付三種類型,而不同的交易樣態會影響開立發票的方式。官員說明,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時,屬於買賣的交易型態,應依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舉例:營業人甲先生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此時甲先生應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給A,且開立發票的金額,應包含營業稅。

 

 

如果交易情況改為代購,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的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將兩張發票交付委託人;一張是商品價格的發票,另一張以代購費(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官員舉例,營業人林先生接受客戶丁小姐委託,代購定價80元的商品時,除了商品價格外,丁小姐須支付林先生20元手續費,等到丁小姐拿到商品時,林先生要將代購商品價格80元,和代購費20元,兩張發票皆須交付給丁小姐。官員提醒,代購性質的網路賣家,屬於提供勞務的營業人,一旦當月收取的代購費用總額超過4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查獲。

 

另外,若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委託甲代為交付價金,甲將A交付的80元轉付丙,並取得以A為抬頭的憑證,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時,屬於代收代付交易型態,此時甲無須開立發票,只要將代為付款時取得的憑證,交付給A即可。

 

不過,營利人受託代收轉付的款項,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也無法用其他方式證明代收轉付事實,國稅局將依照代收的款項列為營業收入,並且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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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2-11-02 08:20:03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將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轄區內A公司與B公司無交易事實,不過A公司卻以銷售額7%的代價,開立銷售額2,000萬元的統一發票,交付給B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除了將A公司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B公司也被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加處罰鍰。

 

此外,國稅局官員表示,先前曾有甲公司以家族成員設立乙企業社,被國稅局查獲公司取得的進項憑證,大多源自乙企業社所開立的發票,不過乙企業社卻無提供勞務的事實,因此遭處罰金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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