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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22-11-02 08:20:03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將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轄區內A公司與B公司無交易事實,不過A公司卻以銷售額7%的代價,開立銷售額2,000萬元的統一發票,交付給B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除了將A公司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B公司也被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加處罰鍰。

 

此外,國稅局官員表示,先前曾有甲公司以家族成員設立乙企業社,被國稅局查獲公司取得的進項憑證,大多源自乙企業社所開立的發票,不過乙企業社卻無提供勞務的事實,因此遭處罰金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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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