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者取得獎勵金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常將銷售獎勵金或商品服務費等具獎勵性質的費用,列報為佣金或其他費用,而該項費用雖按銷貨金額及經銷契約給付,且經銷商開立發票時往往於發票內載明為佣金,使營利事業誤認獎勵金屬佣金,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非屬營業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按上述規定列報進貨或銷貨折讓。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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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7-03-17 03:25:40

 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是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訂。

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項,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的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官員舉例說,甲公司為出租人,出租房屋給承租人乙公司,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收取乙公司違約金,因甲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銷方,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是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反之,若出租人甲公司欲出售房屋而提前解約,並支付給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由於乙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買方,不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的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是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代價,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有關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部分,係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則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依財政部10512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解釋令,產後護理機構若有提供前述之日常生活服務,自該令發布日起,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該所特別呼籲,即日起至106630日止為輔導期間,請產後護理機構自行檢視,如有違反規定者,於106630日前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免予受罰。【#083

 若父親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單,該投保終身壽險保單是否須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本案被繼承人為要保人,非為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惟就該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屬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納稅人應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081

 遺產和贈與稅在2013美國遺產和贈與稅爭戰中,美國納稅人大勝一場,贈與和遺產的終身免稅額從一百萬美元提高到五百二十五萬美元。根據專家估計,新法實施後,2013年美國每一千位去世的人中,只有1.4人須付遺產稅。 但是非美國人則是永遠的輸家,因為非美國人贈與美國房地產,沒有終生免稅額,只能用年度免稅額一萬四千元。非美國人遺產的免稅額只有六萬美元。如果不好好規劃,贈與或遺留一棟在美國的不動產給親人,要繳的贈與或遺產稅是驚人的。以下簡介美國的遺產和贈與稅法。


美國的贈與和遺產稅是相連的,使用聯合稅貸(unified credit),就是算出贈與稅後,減去unified credit. 如果贈與稅少於稅貸,不須繳稅,多的部分要繳稅。如此只要有贈與,就重算一遍,一年一年減除可用的credit。如果生前沒用完unified credit,過世時就用來抵遺產稅。因為Unified credit不容易了解,一般都把它換算成免稅額,稱之為相當免稅額applicable exclusion amount。這個免稅額類似於line-of-credit. 您可以隨時用您的credit line ,用完為止。從2013年開始,未用完的免稅額可轉讓(portable)給未亡配偶。

贈與和繼承如何免稅?

新移民另一個常碰到的大問題是海外贈與和繼承。我在演講時,常提到匯款入美國,唯一免稅的是外國人贈與的外國財產。其他借款、還款、投資、生意、工作等都有利息、紅利、和薪資稅的問題。聽眾中很多人聽了馬上眼睛一亮,開始問有關三十六計中的明修棧道(8)的方法來暗渡陳倉,也就是透過沒有美國身分的親人把錢轉到美國來。我總不忘提醒他們,當心犯洗錢和逃稅罪。

海外贈與和繼承的免稅條件是:

1.
贈與人或被繼承人(過世者)是非居民外國人。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定居,也可能當非居民。
2.
贈與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LLC的利益等無形財產。遺留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銀行的存款等。
3.
如果受贈人一年收到所有非居民外國人的海外贈與或遺產十萬美元以上,或收到法人贈與出過一萬美元(隨物價指數調整,2013年是$14,000),則要申報3520表,未報的人,罰款是遺贈金額5%一月,最高罰款25%
​4.
如果受遺贈後變成有海外資產,則要每年申報外國帳戶和資產。如果是公司、合夥等的大股東(持股10%以上),還要報很多商業的資訊報表。

贈與免稅額(Gift Exclusion)

贈與是否要課稅取決於四種因素:1)贈與人的身分,2)受贈人的身分,3)財產的種類和 4)財產所在地。從表一可以看出,贈與人如果是美國人,那麼全球財產都在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內。贈與人如果是非美國人,那麼只有美國的有形財產要課稅。無形財產和非美國財產是免稅的。

贈與稅的免稅額可分為年度免稅額和終生免稅額,簡介如下。
1.
年度免稅額以每個受贈人計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額。一般免稅額是一年14000美元(2013/14),按物價指數調整。不管送給任何受贈人都可享受這優惠。夫妻免稅額分兩種,送給公民配偶,無限免稅。送給非公民配偶,免稅額一年$143,000/147,000(13/14)。隨物價指數調整。
2.
終生免稅額是以每個贈與人計算的,美國人和非美國人的終生免稅額不同。美國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額是500萬美元,隨物價指數調整。20132014年分別為525萬和543萬元。非美國人(非居民外國人),則贈與美國財產,沒有終生免稅額。但非美國人贈與非美國財產或無形財產,則完全免稅。下表從贈與人、財產所在地、和受贈人的角度來分析各種贈與免稅額。 

表一 贈與免稅額

















遺產免稅額(Estate exclusion)

遺產是否要課稅也是取決於四種因素:1)贈與人的身分,2)受贈人的身分,3)財產的種類,和4)財產所在地。從下表可以看出,被繼承人如果是美國人,那麼全球財產都在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如上所述,美國人(公民和稅務居民)的贈與和遺產的終生免稅額,不管是留給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國人,在2013/4年高達到525/534萬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額還可轉給未亡人。這個法律2013年已經永久化,但超過免稅額部分的稅率,則從35%漲到40%。美國國會已有一個提案,要把遺產的免稅額降低到350萬美元。下表是公民和居民的遺產免稅額表。

表二 美國人終生免稅額(遺產和贈與)
















留遺產給配偶,要看繼承配偶的身分。遺留給公民配偶或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託(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QDOT)」,可無限免稅,否則只能用自己的終生免稅額。「合格本地信託」規定要有美國受託人(trustee),非公民配偶成為公民前,財產不能分配,否則要繳遺產稅。  非美國人(未在美國定居者),在美國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都要課遺產稅,而且遺產稅只有六萬美元免稅額。但非美國人的非美國財產和在美國的portfolio investment,則免遺產稅。Portfolio investments包括銀行和儲貸會存款 (FDIC保險的存款才算)和保險公司給利息(非股息)的投資。以及專門賣給外國人的債券等。下表比較美國人和非美國人遺產免稅額。房地產是有形財產。 

表三美國人/非美國人遺產稅比較表











贈予稅用709表及遺產稅用706表報稅。贈予稅每年415日前報上年的贈予;遺產稅在財產所有者去世後九個月內報稅,可延期半年。但沒有綠卡的非居民贈予海外的財產給美國人或居民,則沒有贈予遺產稅限制,即贈予再多,贈予者不用繳稅,受益人也不用報收入和繳稅。但國稅局有權將海外合夥人和有限公司的贈予再改變(Re- characterized)為受益人的收入。海外的贈予要由受益人在415日前用3520表報上年收到超過10萬元的贈予或遺產。 目前美國只與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丹麥、德國、芬蘭、法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荷蘭、瑞士、日本和英國等16個國家有贈予遺產稅互免協議(Treaties)。中國雖然目前沒有贈予遺產稅,但很難保證將來沒有。如中國將來實行贈予遺產稅,投資移民綠卡報稅者將面臨雙重課稅,一大半的財產將被「共產」。 贈予遺產稅可通過規劃省稅。如每個人可以贈予無限多的個人在1.4萬元(夫妻2.8萬元)以下免稅,假如夫妻有兩個孩子,贈予每人每年2.7萬元,共5.4萬元,20年就可免稅108 萬元,僅國稅局就可省稅37.8萬元。再有,可以請律師和會計師幫助建立和管理信託基金(Trusts)的形式省稅。現在信託基金比較常用的有:AB信託基金、朝代信託基金、TIP信託基金及人壽保險信託基金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業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係屬個人勞務所得,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96年度4月1日由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案件時,發現該外商公司係設立於維京群島,遂請其提供股東與管理階層、服務人員名冊、該公司營業活動內容以及技術服務工作成果,經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與提供服務人員為同一人,且無法提示確有進行營業活動及執行本案合約之事證,因而認定該案係個人假藉免稅天堂之營利事業,將其勞務所得轉換為營利所得,遂否准其申請。
該局認為,近年來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案件逐年增加,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審視非屬個人勞務報酬,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納稅人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熱門焦點/工商企業/企業照過來/所得稅法第25條下載參考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營利事業常會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從事國內外旅遊活動,相關費用如何列報?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21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做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全額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原於69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於限額內認列。考量一般商業習慣,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關係」,而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因此,財政部於101年間釋,明定自10211日起,如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也就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全額列報費用,以符合商業慣例,真實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利潤。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上開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並應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另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以免遭致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房地,個人出售出價取得房地的交易損益計算,如未提示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時,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如無法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另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8月1日買入A房地,於105年6月10日出售,售價9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85萬元,甲君未提供原始取得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憑證,國稅局也無法查得甲君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資料,若購買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250萬元,當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08,則國稅局將以調整後的價值270萬元(250萬元X108/100)計算甲君成本,另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為45萬元,核定甲君房地課稅所得500萬元(成交價額900萬元-購買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270萬元-費用45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85萬元),乘以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的稅率35%,應納稅額為175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房地買進價格通常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高,為維護自身權益,個人購買房地時應盡量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日後出售房地時,才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供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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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16-08-17 08:27:09

 不少餐廳或小吃店多元化經營,會提供卡拉OK設備給消費者使用,是否須繳納娛樂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此類的設備,無論有沒有收費,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

不只是唱歌設備,在醫院、診所、超級市場或是便利商店門口,經常會看到擺設電動搖搖馬、抓物機等機動玩具提供兒童玩樂使用,而這些設備也需要繳納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娛樂設施的提供者就是娛樂稅的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若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了要追繳之外,也會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的罰鍰。

稅務局提醒,若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以依規定扣領1%獎勵金,但若逾期,每逾二天就會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呼籲代徵人應依期限繳納,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或各項應收債權,如因無法收取而成為呆帳時,應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降低應納所得稅,但是,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出售免稅土地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產生者,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所得不須列入課稅所得額計稅,嗣後因價款無法收回產生之呆帳損失,應屬該項免稅收入的損失,亦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甲公司10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呆帳損失2,0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將土地出售予國內營利事業乙公司買賣總價款為1.5億元,該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億元,其餘5,000萬元分期支付,雖陸續支付了3,000萬元,但後來經營不善,人去樓空,致尚有2,000萬元一直無法收取,甲公司經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帳款,而於103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並於結算申報認列呆帳損失2,0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無法收回的帳款2,000萬元,雖符合呆帳損失條件,但因這項呆帳損失是來自出售免納所得稅土地之價款,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核定調整增加應稅所得2,000萬元,補徵稅款340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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