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有關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部分,係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則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依財政部10512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解釋令,產後護理機構若有提供前述之日常生活服務,自該令發布日起,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該所特別呼籲,即日起至106630日止為輔導期間,請產後護理機構自行檢視,如有違反規定者,於106630日前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免予受罰。【#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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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