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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7-03-17 03:25:40

 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是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訂。

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項,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的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官員舉例說,甲公司為出租人,出租房屋給承租人乙公司,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收取乙公司違約金,因甲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銷方,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是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反之,若出租人甲公司欲出售房屋而提前解約,並支付給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由於乙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買方,不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的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是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代價,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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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