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應予認定為外銷損失。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列報銷貨折讓1百餘萬元,經請公司提示證明文件為DEBIT NOTE,惟查核摘要內容為運輸途中貨品碰撞產生不良品退回,核屬外銷損失,因未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或國外廠商出具折讓原因之證明文件且每筆損失超過50萬元(現已修正為90萬元),又未取得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1款、第2款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證明與營業有關,始可列為當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於查核某生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其他費用中每月列報污水處理費約8萬元,惟9月突增加為200萬元,經查其計費說明表內容,除當月符合水準標準之污水費外;另加計因異常排放廢污水違規行為加重違規使用費150萬元,經核該違規使用費,係違反經濟部工業局某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規定所處之罰鍰,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而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費用或損失,應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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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15-02-06 05:28:08

 避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誤傷無辜的豁免條款大幅擴大,財政部昨(5)日宣布,出售二親等贈與的不動產、夫妻婚前各自購入的不動產,以及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11種交易行為,不再課徵奢侈稅。

配合立法院修正通過奢侈稅條例,將「確屬非短期投機」出售的不動產,排除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外,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將確認無炒房意圖的不動產出售行為加以歸納,多達11種交易樣態,被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外。

凡可歸入這11種類型的交易案件,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在今年1月9日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時,未核課案件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即符合免徵資格並免予課稅。

財政部所發布的豁免課稅案例中包括,夫妻在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婚後決定出售時,如屬自用不動產,出售時即不課徵奢侈稅,以避免形成婚姻懲罰。

此外,出售二親等(如兄弟姐妹等)以內的親屬所贈與的不動產,只要贈與人在贈與前,已經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達二年以上,受贈人即使一獲贈即出售,也不再課徵奢侈稅。

都會區往往因停車空間不足,購屋時併同或事後購買停車位後,因故與他人交換停車位時,財政部同意,若日後連同房產一併出售時,停車位因交換導致持有期間未達二年,只要其所出售的不動產持有期已逾二年,併同出售的停車位亦免徵奢侈稅。

但財政部指出,單獨交換停車位,或併同出售的不動產持有期間未達二年,因交換取得的停車位不在免稅之列;且因交換取得的停車位,只限為與不動產同一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否則亦應課稅。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交易型態種類非常多元,豁免條款臚列適用的11種案例樣態,都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案例,並非全部案件,未來若仍有非屬炒房卻不在豁免案例中的交易行為,納稅人仍可申請解釋,以確保課稅權益。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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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5-02-05 02:51:10

 網購貨物,稅負要上升了。財政部規定,網購貨物採郵包寄送回台,價值超過新台幣3,000元,一律改按全額課徵5%營業稅。

財政部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進口郵包的關稅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者(目前為新台幣3,000元),應在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算營業稅,不再以扣除免稅額後的餘額,計徵營業稅。

財政部規定,網購貨物採郵包寄送回台,價值超過新台幣3,000元,一律改按全額課徵5%營業稅。 本報系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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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從國外網站購買智慧型手機為例,進口時如關稅完稅價格為1.5萬元,原本可以減除3,000元免稅額,以餘額1.2萬元做為營業稅稅基,按5%稅率繳交600元營業稅。

新規定實施後,須改以全額1.5萬元(即不再扣除3,000元免稅額)乘以稅率5%,應納營業稅由600元上升至750元。

財政部表示,這是配合海關針對快遞貨物採取按全額課徵營業稅的作法,一致化進口貨物的課稅措施。財政部提醒上網購物民眾,必須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並依法繳稅,以免受罰。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去年「雙11光棍節」期間,進口快遞包裹湧入大量網購貨物,經台北關加強查緝結果,11月補稅、沒入貨價及預估罰鍰約達3,500萬元。其中,查獲進口快遞貨物及郵包違規案件,屬於低報價格的案件共3.2萬件,化整為零逃漏稅者則有39件。

財政部強調,網購貨物以郵包方式進口時,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在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者,則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

進口郵包除了營業稅計算方式改變之外,財政部也提醒,3,000元免稅額,不適用於所有進口郵包,若經海關查獲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且30日內郵寄物品二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六次以上,不適用免稅優惠。

同時,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的日期)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兩件以上也要合併計算完稅價,超過3,000 元就要課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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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15-02-05 02:44:56

 各國政府在金融海嘯後大量撒錢救經濟,現在則要忙著找錢彌補財政赤字。KPMG會計師許志文昨天指出,過去各國是減稅招商,但現在已進入租稅戰爭、各國大搶稅的時代,企業不可大意,以免成為各國稅局的俎上肉、被雙重課稅。

為避免企業跨國避稅,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已發布BEPS(行動計畫報告)。KPMG全球移轉訂價服務首席技術顧問Clark Chandler 表示,BEPS擴大對資訊透明度的要求,企業對各國稅局要提供一致的資訊,受查核的風險及遵循成本也會提高。

KPMG會計師陳彩鳳強調,稅局隨時會找上門,企業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及早準備尋求自保之道,千萬不能忽略不管,否則「等送入急診室再救就來不及了」。

許志文說,企業願意花大錢改善績效,現在應做好稅務績效改善,認真跟各國稅局打交道,做好租稅管理「講一套各國都適用的故事」,以免被雙重課稅。內部應設立稅務經理,專責來處理相關問題。

許志文指出,台商要轉變觀念,租稅獎勵已是過去式,現在是租稅戰爭的時代,各國都虎視眈眈忙搶稅「你不課,就是我課」。例如近年大陸稅局的態度就轉為強硬,已不容許雙邊不繳稅的狀況存在。企業對各國稅局講的故事不完整,或營業活動交代不清,就會被查稅。

面對全球搶稅、查稅的趨勢,Clark Chandler建議台商,要做好價值鏈管理才能增強防禦力,例如利潤的配置必須吻合實質經濟活動,不能再放在免稅天堂。另外,與單一稅局溝通或提供文件資料,都要確保其他國家稅局拿到都不會有問題,在資訊透明化下,必須十分小心注意。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通過,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現象。
高雄國稅局指出,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認定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另由財政部定之),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新增)
高雄國稅局提醒,上開修正草案,104年1月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納稅義務人自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計算後擇一適用。【#02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妍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委託個人承攬工程,承攬人工作自主、自負盈虧,若其承攬金額每月平均高於20萬元,已達設立營業登記標準,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人誤以薪資扣繳申報,稽徵機關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表示,「僱傭契約」係受僱人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工作內容,有相當之管理與指揮監督之權責;「承攬契約」則著重完成一定工作,承攬人有其自主性,不受定作人之指揮,並自負盈虧,二者性質顯不相同。所以僱傭契約受僱人所受領之報酬,屬於薪資所得;而承攬人因係自負盈虧,完成一定之交易行為,屬於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查得甲公司99年至100年將其承包乙公司廠區相關工程之人力安排委任A君協調調度,委任契約載明A君自負盈虧,且完成工作具有自主性;但甲公司明知與廠區施工人員非僱傭關係,卻將A君提供之廠區施工人員名冊列報薪資辦理扣繳;而A君承攬工程人力調度勞務,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範之銷售勞務,其交付甲公司工資簽收單金額,每月高於20萬元,已達應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該局認定甲公司委任A君勞務,應取得A君開立之統一發票為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核定裁處甲公司罰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決定駁回,再提起上訴,亦經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不同,如確屬承攬契約,承攬人屬於銷售勞務之營業人,委託人應取得承攬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所稱繼續經營之期間,繼承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列管期限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非辦理遺產土地繼承登記之日起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繼承農業使用之土地,必須於列管的5年期間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果没有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因出售他人而移轉所有權的情形,國稅局將補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最近接獲民眾陳君以電話詢問,其父於98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因申請分期繳納,至101年9月25日始繳清稅款,並辦理繼承登記。最近繼承人想要出售繼承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惟考量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應受5年管制期間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規定,遂對該管制期間之計算,產生疑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民眾陳君所詢案例,其管制期限自98年4月10日起算5年,管制屆滿日期為103年4月9日。陳君最近想要出售該筆農業用地,已超過管制期限,不會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注意管制期間之計算方式,以免被補徵遺產稅。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2)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等營業人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80年間屢有營業人假藉(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情形,衍生諸多問題。為確保稅源杜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該部爰以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以下簡稱81年函)及84年3月22日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以下簡稱84年函)規定,除個人持有1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都市土地3公畝以下,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下)拆除房屋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嗣後出售興建(分得)房屋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開三函係基於防杜規避,爰對於非以從事建屋出售為業之個人排除適用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僅以持有1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用地為唯一判別標準,似不合時宜,有重新檢討適度修正之必要。
該部進一步説明,本次發布之補充令釋重點(如附件圖例)如下:
一、個人以其持有土地屬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 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
(二) 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
二、符合前述條件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及符合該部81年函、84年函規定,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對於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符合該部81年函、84年函規定而有前揭情事者,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始實施。
財政部將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加強相關宣導工作,籲請從事此種營業行為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課稅規定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志忠
聯絡電話:02-2322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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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風光明媚,吸引大批觀光客前往各風景區旅遊,部分藝品中心為增進銷售額,與旅行社約定可免費提供來訪觀光旅遊團餐點,該餐費之支出究應屬交際費或其他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獲致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查藝品中心為招攬業務,與旅行社約定免費提供來訪旅行團遊客餐點之支出,係基於未來交易之目的而支付,獲得免費餐點之觀光客未必會購買藝品中心之商品,性質與一般營利事業招待客戶餐飲支出,以期增加獲利機會並無不同,所以,該項餐點支出應屬交際費之性質,尚非屬促銷獎勵金,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提醒業者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申報相關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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