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所稱繼續經營之期間,繼承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列管期限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非辦理遺產土地繼承登記之日起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繼承農業使用之土地,必須於列管的5年期間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果没有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因出售他人而移轉所有權的情形,國稅局將補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最近接獲民眾陳君以電話詢問,其父於98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因申請分期繳納,至101年9月25日始繳清稅款,並辦理繼承登記。最近繼承人想要出售繼承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惟考量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應受5年管制期間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規定,遂對該管制期間之計算,產生疑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民眾陳君所詢案例,其管制期限自98年4月10日起算5年,管制屆滿日期為103年4月9日。陳君最近想要出售該筆農業用地,已超過管制期限,不會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注意管制期間之計算方式,以免被補徵遺產稅。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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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