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乙君及育有丙君、丁君、戊君及己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乙君本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前(105年9月10日)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乙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乙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包括股票及銀行存款等動產),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乙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依規定向政府機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除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外,若研發成果歸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與政府機關簽訂補助科學教育影片製作計畫合約,合約書中載明於影片完成後,由甲公司與該政府機關雙方合法共有著作財產權,依財政部81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10322314號函釋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補助費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自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列之勞務承攬業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惟甲公司於102年間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始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未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故甲公司應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向政府機關請領補助款,僅於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時,始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如該項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而取得代價者,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如有疑義,應於事實發生前就具體事實洽詢稅捐稽徵機關,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兩岸經貿往來密切,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其取得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在大陸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要如何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三、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四、採用之匯率:以該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五、其他證明文件:(一)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06-22980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交易而取得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含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及違約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為賣方支付買方之賠償款,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得適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出租人)與營業人乙君(承租人)訂定房屋租賃契約,嗣因故乙君提前終止租約,甲君依契約約定收取乙君所支付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兼具補收租金性質,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甲君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君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甲君違約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支付給乙君之賠償款(如搬遷費用等),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即乙君收取之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之性質,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額外加收之費用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未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者,請儘速向所屬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額2,0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10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1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惟該公司101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為1,000萬元,經該局將上述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1,00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200萬元,自10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呼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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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綜合所得稅 | 2016-05-13 07:53: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或「在補習」子女或兄弟姊妹,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僅因公司倒閉、工廠關廠失業或因尚在補習無收入,並非所稱無謀生能力,故不能申報扶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科目之帳面價值會逐年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調整認列於財務報表中,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係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2,800,000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000,000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3,200,000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800,000元(2,800,000-2,000,000),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400,000元,共漏報全年所得額1,200,000元。
        該局呼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出售資產損益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又到歲末年終了!目前正是尾牙旺季,部分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同時也會購買3C電子產品、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物品供摸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支付這些尾牙餐會及摸彩品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例如甲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支付餐廳之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支付演藝公司主持費、表演費等,均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另尾牙抽獎之禮品,則屬公司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以甲公司取得該等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獎品之進項憑證,如獎品購入時已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獎品贈送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公司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贈送員工,因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其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以其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營業稅時,應先行檢視是否誤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0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外,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或信用抵充之。該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性質類同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實物所得,為使相關課稅原則更臻明確,以利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展,該部參據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  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  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  稽徵機關。
     財政部表示,基於股權轉讓限制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特性,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如該股權有限制處分(例如2年內不得處分)規定,得以限制處分原因或條件消滅後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以達股東所得延緩課稅並兼顧企業留才之效果。

  總統今(24)日公布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案,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制有關營利事業部分大致與現制相同,至個人部分,其重點如下(課稅制度內容詳附表):
一、課稅範圍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二)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二、稅基(課稅所得)
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計算之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稅基。
三、稅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
 (一)持有1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45%;另持有超過1年而在2年以內者,稅率訂為35%。
 (二)持有超過2年在10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訂為15%。
 (三)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興建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適用20%稅率。
  (四)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自用住宅優惠
  (一)減免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重購優惠
      1.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2.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五、配套措施
  (一)增加之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停徵。
  (三)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本次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建立,可使不動產稅制合理透明,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是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已成立「推動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作業小組」,並訂定執行計畫,明定各應辦事項之期程及分工,小組下設法規組、稽徵作業組、訓練及宣導組及資訊組,將儘速研訂相關子法規、作業手冊及申報書表,並加強宣導,俾利新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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