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被繼承人生前替配偶或子女投保,因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迭有民眾以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生前所參加之保險皆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而被繼承人生前以配偶或子女等為被保險人之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亦未為保險給付,所以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或誤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分局說明,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全部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非要保人,因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要保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屬要保人死亡時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有別,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查核轄內遺產稅申報案時,經常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保險契約,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子女,因被繼承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
保險公司無死亡給付的情形,惟該保單價值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繼承人常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或誤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因而被補稅處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及代理申報業者,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
,如僅係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時,可請保險公司出具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資料,並將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申報課稅,以免被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且列管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而遭逕行移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繳清本身應繼分分單之遺產稅款後,即可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A君及育有B君、C君、D君及E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3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A君本人可以在103年9月10日的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A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A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A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目前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另提醒納稅義務人,102年度之贈與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按10%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后里區林小姐問:其欲將所有之農地(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贈與其兄弟,需繳納多少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受贈的農地須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別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內移轉受贈的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除了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含直系、旁系及姻親)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付價款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移轉給其妹B君,因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經該分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總額新臺幣(以下同)5,000,000元及課徵贈與稅280,000元。
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或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而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發生繼承案件適用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業經財政部公告調整。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1項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四捨五入。財政部並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前述各項金額。

該局指出,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1. 免稅額: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未達應調整之標準,維持現行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

  2.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由445萬元調整為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557萬元調整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年度,宜檢視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撫卹金及死亡補償係死亡者遺族之生活憑藉,基於落實照顧絕大多數遺族生活之社會政策,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採定額免徵所得稅。
因此,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無須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綜合所得稅部分,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遺族領取之撫卹金免稅,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則為定額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近來發現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甲君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予乙君,依規定甲君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甲君卻申報贈與稅,經查獲實為買賣交易,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須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類此假借贈與方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後被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其女兒乙君,因屬財產移轉,該局乃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甲君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甲君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君,乃甲君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君所有,屬財產移轉,且乙君已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對贈與人甲君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父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能提供父母親為要保人時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為子女所繳付之確實證明文件外,父母將自己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即屬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地價稅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將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全數列入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扣除,因房屋稅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依財政部75年1月11 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並非以稅單所載之金額全數扣除。該所特別指出,倘民眾檢附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繳清,核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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