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撫卹金及死亡補償係死亡者遺族之生活憑藉,基於落實照顧絕大多數遺族生活之社會政策,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採定額免徵所得稅。
因此,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無須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綜合所得稅部分,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遺族領取之撫卹金免稅,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則為定額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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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