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地價稅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將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全數列入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扣除,因房屋稅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依財政部75年1月11 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並非以稅單所載之金額全數扣除。該所特別指出,倘民眾檢附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繳清,核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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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