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惟被繼承人如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免稅之規定。
該局查得被繼承人甲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多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乃核定遺產總額3,000萬餘元,遺產淨額2,000萬餘元,應納稅額200萬餘元。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屬保護區土地作農業使用,並由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符合農地農用管地不管人之條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應免徵遺產稅。經查,被繼承人甲君於84年出境,85年戶籍遷出登記,99年度死亡時,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依前揭規定,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如經常居住國外,遺產中之農地皆應併入境內遺產課稅,雖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不能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直接匯入原受贈人帳戶或代償原受贈人銀行貸款,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補稅加罰。
該局近來查獲贈與人王君原於99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王君之子於101年1月間復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王君,並申請解除列管,旋即將該農地出售予張○○,由於王君收取之價款部分匯入其子帳戶,部分償還其子銀行貸款,具屬贈與行為,惟王君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及罰鍰。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只要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公司除經營實體店面供消費者現場選購銀塊、銀幣等貴金屬外,另於網站上設有交易平台,標榜全省連鎖服務到府,供民眾下單,並利用公司、負責人及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本案查獲關鍵係查核資金流程時,匯款人表示係透過網路下單購買銀塊、銀幣等,並未取得統一發票,查證結果公司坦承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4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1千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
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獲同意在臺上市(櫃)買賣者,通稱為「F股」,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如有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而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項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不過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是由國外企業所發行,因此,投資F股並不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因此F股的股利收入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依照財政部賦稅署97年發布之解釋令,必須併計課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計3,000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除遭補稅5百多萬元外,還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原申報之盈虧互抵亦因此而遭否准適用,損失慘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於國稅局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逾期未補報補繳者,將遭受較重之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每年1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內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若給付對象為非境內居住者,則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情形,如依國稅局通知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依限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國稅局責令補報補繳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稅款,忘了亦應在限期內補申報扣繳憑單,致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1千2百餘萬元 ,於死亡數日後才入帳,繼承人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基金價款,並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數次提領該帳戶存款,且未於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基金價款,本案將其漏未申報之出售基金價款,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遺產稅時,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所得、財產資料及生前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了解被繼承人生前存款情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審核 06-2298054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6-2298054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於100年3月買賣取得1戶房屋及座落土地,立即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弟名下無房屋,乃於100年9月將該不動產先贈與登記予其弟,再於同年次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銷售該房地,以規避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上開要件雖可排除課稅,惟納稅義務人故意以符合該條件之親屬或他人名義,先以贈與或其他 (信託) 方式移轉所有權,再該持有期間未滿2年內之不動產出售;由於訂約出售及收取價金皆是原所有權人所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者,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123,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04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金汶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及土地時,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出售房屋部分則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其所得額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額課稅。
雖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前述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惟民眾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核實計算交易所得為先。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個人出售房地之財產交易所得原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惟嗣後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得資料,以買進及賣出之實際成交價格核實認定其財產交易所得,依法仍需處以罰鍰,故提醒民眾出售房地若有財產交易所得,記得要核實誠實申報以免受罰。【#04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35

 (本報訊):林先生詢問,他的母親預期即將不久於人世,現存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各1,000萬元,又其父名下均無財產,其母想趁其尚有意識時將名下存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因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存不動產1,000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亦為免稅,問是否可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明定 ;故該筆贈與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亦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建議林先生有關其母財產尚無需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再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
貼心小提醒:當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時,繼承人應於領取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逾期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或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所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如未支付價款,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04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張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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