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時,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該局查核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2佰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但因漏報收入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併入次一年度收入申報,免依違章論處。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報關日,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如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罰鍰處分。(聯絡人:中正分局謝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將於102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23日公告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2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2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詢案例,該員工領取退休金500萬元,其中免稅之退職所得額為4,250,000元〔(175,000元×20年)+(5,000,000元-175,000元×20年)÷2 〕,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750,000元(5,000,000元-4,250,000元),營利事業於給付前揭退休金時,應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條,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該局說明,最近查得甲公司與其下游營業人簽訂「合作同意書」,約定於下游營業人配合甲公司陳列商品之需求後,下游營業人可選擇其相對之贈品種類兌換,惟甲公司漏未按商品及禮券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 該局指出,此種以禮券或實物贈品作為代價,換取其下游營業人提供產品陳列,以維持其在市場上之能見度,亦屬銷售貨物,甲公司未按商品及禮券金額700餘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30餘萬元。該局呼籲,營業人有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時,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及裁罰。(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量能課稅之精神並兼顧簡政便民之面向,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稅率為12%至15%(目前訂定之徵收率為12%)、持股滿3年減半課稅,而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亦得自發生年度之次1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為600萬元,當年度出售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200萬元;96年度及97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分別為400萬元及150萬元,由於96年度之損失自發生年度之次1年度起已逾5年不得減除,故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為250萬元(60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另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600萬元>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250萬元,故A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額為125萬元(250萬元×1/2)。該局呼籲,為利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推動與實施,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均已修訂完成,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備妥完整之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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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13-02-25 04:08:5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A君出資成立B境外公司,該公司再轉投資大陸成立C公司,當C公司賺錢把盈餘分配給B公司,而B公司再將盈餘分配予股東A君,請問該筆所得是否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所稱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呢?
該局說明,所謂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故該股東獲配境外B公司之盈餘應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所稱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後,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民眾請多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邇來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該分局提醒此情形為業者申報時常見錯誤之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進而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的情形時,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061】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寶仙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經該局以系爭收入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吳君不服,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吳君取得之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依其內容,係專為所屬A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A公司各級展業單位主管之訓練、輔導,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另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是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具有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必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方式、為誰執行業務及如何支配執行利益等情形不同。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日前有民眾檢舉某技師公會接受委託從事鑑定工作,前後收取鑑定費用共計5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結果,該公會辦理鑑定業務,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技師辦理,由公會收取鑑定費用後,其中100,000元轉付與承辦之技師,已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此屬該公會代收轉付款項,非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然該公會自留款項400,000元,核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漏未報繳營業稅,遭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20,000元並處1.5倍罰鍰。該局呼籲,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接受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中之自留款項部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避免遭查獲補稅另加以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運費,除了取得相關的支出憑證外,還必須確實與營業有關,如無法證明與業務有關,即使已取得合法憑證,仍不能被認定。該局說明,運費之合法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5條第2項規定如下:(一)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二)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三)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四)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五)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之統一發票為憑。又「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亦規定於所得稅法第38條。該局查核以製造化學品為業之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列報運費400餘萬元,其中有250萬之憑證部分為普通貨運行而非有特殊油罐車之貨運公司之發票,因A公司未能說明該普通貨運行如何載送其所銷售之化學品並提示證明文件,無從認定其與業務有關,故否准認列,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應注意是否確實為業務所需,以免因誤解法令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我國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係於民國73年間開發完成,推動初期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在兼顧稽徵效率及降低營利事業經營成本之考量下,財政部前於75年7月18日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發布,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實施26年以來已促成6萬7千餘家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圓滿達成階段性目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記帳日益普遍,財政部爰於101年9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釋發布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上開獎勵措施。另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以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爰規定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於102年12月31日前,改為全部開立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
該局呼籲,原為符合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而享有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如欲繼續享受降低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請及早加入開立電子發票之行列,不僅節能減碳為地球盡一份心力,亦可享有租稅優惠,如有申請或開立電子發票之相關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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