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條,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該局說明,最近查得甲公司與其下游營業人簽訂「合作同意書」,約定於下游營業人配合甲公司陳列商品之需求後,下游營業人可選擇其相對之贈品種類兌換,惟甲公司漏未按商品及禮券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 該局指出,此種以禮券或實物贈品作為代價,換取其下游營業人提供產品陳列,以維持其在市場上之能見度,亦屬銷售貨物,甲公司未按商品及禮券金額700餘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30餘萬元。該局呼籲,營業人有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時,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及裁罰。(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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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