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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稅務訊息 | 2013-03-05 04:07:18

 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若戶籍已全戶遷出的民眾,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102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才能於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稅捐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並誤以為實際仍居住該處,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然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也未向稅捐稽徵處申報,致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甚至裁處3倍以下罰鍰。

稅捐處也指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將按稅法規定累進較高稅率最高至千分之55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

稅捐處同時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申請時機以維護權益。並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戶籍已全戶遷出之民眾,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102年9月23日(原規定截止申請日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23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於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或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80萬元及伙食費21,600元,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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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3-03-04 02:05:58

 財部要對特種行業全面加稅。凡經營有陪侍行為的特種飲食業,包括有陪侍者的PUB、KTV、網咖、牛郎店、三溫暖浴室等聲色場所,將不再區分陪侍者性別,一律改課25%營業重稅。

財政部還將藉這次修法,修補過往課稅漏洞。未來特種行業課徵重稅的收入,不限坐檯費,包括因坐檯衍生的餐費、酒水費用,這些衍生出來的消費,目前僅課5%營業稅,只是好景不再,未來需與坐檯費合併計算,課徵25%的高額營業稅,稅負大增四倍。

據了解,財政部已完成營業稅法相關修正條文,準備在立法院本會期送交審議,完成修法程序後,即會擴大對特種飲食業者加稅。

引發財政部修訂營業稅法擴大對特種飲食業加稅,主要源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自去(2012)年實施。依據公約規定,政府部門需檢討其主管法規與行政措施,如有歧視婦女的法規命令,最遲應在公約施行後3年內全數導正。

 

圖/經濟日報提供

營業稅法1986年實施時,將特種飲食業歸為奢侈消費,課徵25%的高額營業稅至今。不過,重稅範圍只限「有女性陪侍」的特種飲食業,若屬「男性」陪侍者,則只課5%或15%的營業稅。財政部認為,此一條文已有歧視婦女之嫌,應修法改變。

財政部擬訂的修正條文,刪除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有「女性」陪侍的限制及歧視字眼,改為「有陪侍服務」的特種飲食業,即需課徵25%的高額營業稅;同時,為防杜特種行業藉一般營利事業的5%低稅率漏稅,此次修法亦明訂特種飲食業如兼營其他業別,應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稅率(25%)課稅。

財政部指出,過去特種飲食業為規避25%的重稅,漏稅手法百出,包括將坐檯費與餐飲消費分別開單避稅,國稅局查不勝查,履生爭議;還有業者利用一般餐飲只課5%低稅之便,廣開「分店」卻以一般餐飲業設籍,藉此分散特種飲食業的營業額,規避25%的重稅,例如曾被查獲涉嫌以20餘家一般飲食業分散營業額漏稅的台中金錢豹夜總會。

財政部指出,修法後特種飲食業如有兼營特種飲食業以外的業別,需一併課徵25%的營業稅後,將有助於防範漏稅。

閱讀祕書/特種稅類

我國實施的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稅額計算及納稅方式也分成2大類型, 第一類為「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計算方式採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即為其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納稅是由營業人自動報繳。

第二類是「特種稅額」計算的營業人,涵蓋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及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等3種類型的營業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稅,其他均需自動報繳。

適用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行業,稅率有高、有低。其中,特種飲食業如酒家等業者,基於「寓禁於徵」目的,稅率最高,目前為25%;銷售農產品的小店戶最低,只有0.1%。 (陳美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之期間,應於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甲營利事業於101年11月因合併而消滅,其主管機關核准日為101年11月30日,依所得稅法第75條暨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亦即應於102年1月14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獎勵,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之截止日為102年1月14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審認意見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不少民眾趕在農曆過年前結婚,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局特別指出,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該局並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00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A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甲君承攬,由甲君僱工施作,因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發票交付予A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A公司,由A公司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甲君承攬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A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局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注意,轉包工程應慎選下游業者,付款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切勿逕以下包廠商提供之薪資清冊來代替而觸法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簡志遠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訴願人提起訴願,關於訴願期間之計算,原則上以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計算之。但處分機關所為之書面行政處分如無救濟期間之教示,或教示錯誤而未更正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1年內提起訴願。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訴願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訴願提起日之認定,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從而,訴願之提起係採到達主義而非發信主義,為免訴願人因非居住於訴願管轄機關所在地,須耗費往返其住居地與訴願管轄機關所在地之期間,或較長之郵件遞送時間,對訴願人有失公平之情形發生,訴願法第16條第1項乃規定「在途期間之扣除」。舉例而言,甲君對其於101年7月31日所收受之中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該局向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因甲君居住於苗栗縣竹南鎮,而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訴願期間之計算自101年8月1日起算,扣除苗栗縣至臺北市之在途期間4日,截至101年9月3日訴願期間屆滿,甲君必須在該日前將訴願書送達該局或財政部,方屬合法。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對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須在法定期間內為之,如逾訴願期間,將遭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影響自身權益甚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日前受理轄內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案件,公司以96年之應收帳款債權,至98年底已逾2年未能收取,並已取具郵局送達之存證信函,但因已與債務人另訂契約書協議展延還款期限自99年起至103年止計5年,雖債務人99年實際並未依約還款,列報為呆帳損失,惟經該局否准認列。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應收帳款債權,雖已逾2年,惟其既與債務人雙方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在各次還款期限到期前,即無所謂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情況產生,應等各次還款期限到期後,如仍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始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逾期2年之債權如經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即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銷售農業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前開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至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0月8日取得農業用地乙筆,101年12月16日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予乙君,甲君於「銷售前」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甲君持有該土地期間雖未滿2年,銷售時仍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若甲君領有前開證明書但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亦可排除課稅。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農業用地,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銷售時又未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國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另外,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5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6個月,亦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已非常普遍,營業人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營業人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其實營業人已經違反「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發票,所以營業人在收到匯款後就應該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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